争当社会管理创新“领跑者”

时间:2020-05-13 16:1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烈忠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在“两会”期间做客中国法院网与网友交流时说,审判执行工作本质上就是依法对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案件的公正裁判有助于引导社会管理良性目标的实现,对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积极作用。他强调,法院要紧紧围绕社会发展新任务,着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纠纷能够及时化解、社会关系能够迅速修复的社会。但如何做到及时快速化解社会矛盾,则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出应对措施。因为社会矛盾的类型和化解难度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新的特征,“刻舟求剑”式的思维无疑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卡多佐指出,“司法职能只有有效地回应社会的需要,才能存在和发展”。因此,作为以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为职能的人民法院,尤其要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矛盾纠纷的变化趋势,争当社会管理创新创新的“领跑者”。

  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立足人民法院本职是基础。社会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只有每个部门都发挥“螺丝钉”精神,才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有序运转。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抓好案件审理执行工作、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就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表现,否则就是舍本求末,难有作为。当前,如何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如何在执法办案当中做到公正与高效,如何提高案件的调撤率等等,都需要法院继续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努力实现“群众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两个效果相得益彰”目标。立足法院本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还要与回应群众关切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因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效最终还要靠群众满意不满意来检验。法院应紧紧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大家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推出或完善相关司法政策。

  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延伸法院审判职能是途径。办好案件是法院的本职,但不能仅此而已,因为满足于就案办案,等同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以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矛盾纠纷。法院作为专门与法律打交道的职能部门,有着丰富的案件资源和法律人才,如何深入挖掘自身优势,积极投身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是各级人民法院均应思考的课题。为青少年上普法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促使纠纷化解在诉前……这体现的是审判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方面的责任与担当,最终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应对案多人少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