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廉洁司法关闭利益冲突“门”

时间:2020-05-13 12:3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默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以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工作部署,于近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的出台,非常及时,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特征,契合人民法院面临的廉政建设形势,特别是对于全面落实《廉政准则》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保持司法廉洁,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一定程度上说就是如何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权力设定边界,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以及因司法权力衍生的影响力,带来的干警廉政风险。通俗的说,就是法院干警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和调整问题。

  尽管《规定》只有二十四条,但内容详尽,包括了关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禁止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规定、禁止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禁止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活动的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八个方面的规定,涉及到法院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所有公共利益领域和亲戚朋友都受到规定的规制,操作性强,不但规定了违规的情形,而且对每一种情形都规定了具体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或者有关政策的条款以及相关处罚的方法和程序,为确保《规定》的执行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充分表明了最高法院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廉洁的决心和信心——全面关闭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之门!

  《规定》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内容覆盖面大。《规定》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禁止性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制定的有关防止利益冲突廉政规定进行了内容上的全面增补,基本实现了对《廉政准则》有关防止利益冲突内容的全覆盖。二是适用范围广。《规定》将《廉政准则》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为人民法院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全体工作人员。三是执行保障力强。《规定》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惩戒规定作为执行保障,对违反每一项禁止性要求的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方式,从而增强了规定的执行力。

  《规定》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加强廉政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有利于人民法院干警对照学习,对照检查,作为一面镜子,自警,自励,自省,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敬畏心;更有利于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全面加强。当然,作为一项制度,要想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强化执行力是关键,否则只能是一个唬人的“稻草人”,《规定》执行力的强化,无非是,一是要坚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和审判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查处违法违纪,整肃队伍;二是活化外部监督,特别的对于许多《规定》所涉及的违纪行为,大多数都属于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工作之外所发生的行为,因此必须通过强化外部监督才能有效阻却,故而有必要加强案件回访、案件评查,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共同帮助法院抓好司法廉洁工作,维护法院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以全面关闭利益冲突“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