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上午,常熟持械“聚众斗殴”案经历了10天的法庭调查和辩论终于结束。法庭上为何强辩护的王律师说:“我认为这案子本身很小,从庭审时间和案卷来看,制度资源和非制度资源抗衡,公安和检方为了冤枉他们,花巨额的制度资源压制非制度资源。徽章为何别在左上方,是因为良心所在?在专业辩上面,我认为没有什么东西。我认为本案是良心辩。”
按照王律师等跨省律师团成员的逻辑,谁主张何强等被告人有罪,谁就站在了制度资源一边,谁就丧失了良心,换句话说就违背了公平正义。这种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先入为主”式的辩护方式,猛一听好像很在理,其实则是不堪一驳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人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公平也好,正义也罢,考量的因素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所谓良心。因为良心是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的概念,豺狼们的良心是获取食物继续生存下去,猎人们的良心则是捕获或者击毙豺狼让他们丧命。如果用良心来考量豺狼和猎人,公平正义就没法理论了。
还有律师当庭说:“本案最关键的是保护正当防卫。不保护和鼓励正当防卫就是对中华民族犯罪!”谁都不否认,当今社会需要保护和鼓励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常熟市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的被告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是不是构成了正当防卫,则正是法庭审理需要查明的。对于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却以保护和鼓励正当防卫为理由对他们网开一面,岂不是放纵犯罪?更糟糕的是,认定他们属于正当防卫之后,社会公众群起而效仿之,纷纷策划、组织、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社会秩序悉被破坏,慢说是对中华民族犯罪,即使对社会当下的稳定也遗祸不小。
我们都在致力于法律和制度建设,但王律师却主张以非制度资源抗衡制度资源;另外那位律师的意思拐弯抹角,稍加整理就会看出他无非是说作出有罪裁判就是对中华民族的犯罪。这些跨省律师团的成员表面上忧国忧民,实际上只是用大而化之的概念,用想当然的推理,口口声声地维护公平正义,口口声声地保护和鼓励正当防卫,口口声声地制止对中华民族犯罪,但他们的言行却与公平正义愈行愈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