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代言人,肩负着利用法律武器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重任。同时,律师作为一种职业,也是执业者用于谋生的一种方式。因此,律师既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又兼具服务业的有偿性及商业性特质。案源的多少及客户的是否认可,是左右律师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更多更好地获得案源,如何更多地赢得客户,成为律师们努力的重要方向。“律师营销”这个热词也适时地应运而生, 参与“公益”诉讼便是其自我营销方式的一种。
因“公益”诉讼往往会获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相当于给律师做一次免费的广告,且这种广告通常会赋予律师们 “法律斗士”“正义化身”等称号,其轰动效应不言而喻。如丘建东律师打响了“一块二”公益官司,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该案后丘建东的名字响遍大江南北,家喻户晓,而乔占祥律师的“春运涨价案”也使其声名鹊起,享誉业界。当然,这些律师无不都是利用了案件本身的社会关注度来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勿庸置疑,”公益”诉讼是律师们提高知名度最快捷的办法,因而这种营销方式时下被诸多律师们热捧。
近日,江苏常熟法院一聚众斗殴重审案的六名被告人就给了律师们一次这样的机会。十数名来自湖南、北京的律师免费组成“公益律师团”对这六名被告人进行无偿援助。免费为被告人辩护的“公益律师团”无疑值得提倡,即便其有着自我营销的个人目的,这种利人利已的方式仍然是可以接受的。但从近期一些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些“公益”律师们在庭审现场的种种表现,却让人如鲠在喉。笔者以为律师们如此表现非但实现不了营销自己的良好愿望,相反,极有可能自毁前程。
据悉,在常熟聚众斗殴案庭审中,这些“公益律师团”的律师们或在审判长和公诉人发言时高声叫嚣,或帮着当事人无理取闹,或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时出尔反尔,或对着证人厉声喝斥,更有甚者,还在庭审时玩弄手机、打嗑睡,甚至有律师要求合议庭人员公布住址、婚姻状况、年龄、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以便当事人判断是否要求回避!笔者此时不免疑惑,这到底是一个律师团在为当事人行使辩护权,还是一群无知的孩子在法庭上胡闹?!
丝毫不用怀疑这些律师的基本专业水准,因为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他们能够参与跨省辩护,说明他们曾经通过了极其严格的法律知识考试才获得这种资格;也不用怀疑他们不懂法庭纪律,因为这是他们执业的基本常识。然他们在庭审中的这些行为,却完全未展现出他们拥有的丰富法律知识及应有的法律素养,而浮现在他们身上的浅薄、浮躁、哗众取宠、急功近利,倒让人一览无遗。
千里迢迢前来组成“公益律师团”,这些律师们的目的绝不仅仅是免费为六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么简单,通过这种公益活动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想必也是其中之一。这原本也无可厚非。然而作为律师,知名度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好的口碑。而好口碑,必须通过自己平时的言行举止、专业能力、为人处世、品德、服务态度来赢得。过硬的法律功底、专业的法言法语、文明谨慎的言行、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上的每一个人,这样有涵养而又有责任心的律师自然能赢得大家的尊重,也才能赢得更多当事人的信任。
“公益律师团”在常熟法院庭审中的种种表现,却与上述行为完全相悖。他们并非不懂法律,却表现得与法律规定格格不入;他们接受过高等教育,但他们的言行却象懵懂的孩童;他们通晓法庭纪律,但他们既做不到严格遵守,也不能做到尊重他人。归根结底,他们表面上免费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实际上并未打算将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来为他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实则是一种对当事人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凡此种种,非但不能让人对他们产生信任,反而让人对他们心生厌恶与鄙夷。试想,这样一群律师,即便他们果真拥有如何高的水平,又有谁敢放心去接受他们的服务?因为他们服务的结果,虽然免了律师费,但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维护的损失,可能远比应当支付的律师费要多得多!
在此,奉劝这些“公益律师团”的律师们,参与“公益”诉讼活动是好的,但“公益亦有风险,诉讼须谨慎”。不要以为只要打着“公益”的愰子就能达到出名的效果。到头来,知名度是提高了,但是只能让更多的人把你的名字纳入到不信任人员的名单,这就等于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异于职场生涯的“自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