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司法鉴定”带来阳光效应

时间:2020-05-13 08:4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默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工程款纠纷案时,原、被告双方就违约欠款还是工程质量问题争论不休。原告系北京某单位,担心被告在本地进行鉴定会有地方保护。为此,天津二中院启动异地司法鉴定程序,经双方对鉴定地域、鉴定机构、鉴定专家进行任意摇号选择,最终河北某公司中标,双方均表示同意。这是天津二中院自去年建立跨区域司法鉴定机制以来的第二例异地司法鉴定。(4月15日《人民法院报》)

  众所周知,鉴定结论是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种类,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裁判结果。因此,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笔者认为,目前的司法鉴定基本是以随机抽取或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而这些入围遴选出的鉴定机构多局限于本区域内,狭窄的区域、行业领域容易形成鉴定技术同盟,利益一体,陷于“熟人领域”,人情干扰,使司法鉴定结论偏离公平轨道。由本地专家组进行鉴定,难以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异地鉴定”的做法对于避免这些弊端,保证鉴定公平,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推行异地司法鉴定,有利于提升鉴定结论公信力。 近年来,全国法院普遍建立了本地司法鉴定人名册,通过随机的方式直接从名册中选取鉴定人。因为本地司法鉴定人制度,是一个圈子狭小的“熟人领域”,容易产生地区保护、行业技术同盟,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异地鉴定工作机制,有效打破了地域壁垒,阻止了人情干扰,促进了鉴定质量的提高,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推行异地司法鉴定,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通过异地鉴定有效解决了本地司法鉴定名册制度可能带来的诸种弊端。如本地当事人可以通过本地的关系网络,控制鉴定结论,变相影响裁判结果,影响司法公正。异地鉴定全面破除了地域壁垒,冲破了人情束缚,在外地甚至全国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遴选鉴定机构,完全阻隔了委托人对鉴定机构的干扰,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为矛盾纠纷的化解打下坚实的基础。

  推行异地鉴定,有利于防范技术同盟。司法鉴定活动涉及多专业、多学科和多领域,以普通人的认知程度包括法官在内,很难对鉴定结论是否客观正确作出实质性判断。而一旦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意见,必然提起对鉴定结论的复检、复核。由于以往的做法是各地法院也普遍成立了本地专家组,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常常受到当事人关于复议结论公正性的质疑。事实上,这种“熟人领域”的复核掺杂着一些“熟人”因素,很难保证对鉴定结论进行客观公正地审查,复核结论的质量也就难以保证。伴随异地鉴定制度同时进行的异地复制制度,对鉴定结论实行跨行业、跨地域的异地复核。能有效的避免技术同盟现象的发生,促进鉴定结论科学客观。

  推行异地鉴定,有利于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目前我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由于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缺失,加上司法鉴定资质上表现得良莠不齐,个别鉴定机构技术条件不符合技术规定,一些鉴定机构存在超范围鉴定等鉴定乱象,同时这些鉴定机构均为商业化运作模式,鉴定机构为了“拓展业务”,就可能对有关当事各方进行“公关”,从而“暗箱操作”,产生鉴定腐败。异地鉴定机制则在一定程度上让鉴定机构远离“诱惑”,实现了空间隔离,使鉴定公开透明。

  推行异地鉴定,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公平竞争,提升司法鉴定水平。商业化运作的司法鉴定,如果实行本地化、领域化运作,则容易形成固定利益化、技术同盟化等“潜规则”,在导致司法鉴定排外等不公平竞争的同时,容易助长司法鉴定的技术僵化,因为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没有竞争就没有责任心,就容易在追逐商业利润的同时,丧失职业公信,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最终影响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平正义。推行异地鉴定,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的全区域技术竞争,司法鉴定机构就不得不在公平的竞争中,为保证鉴定权威,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水平,为审判工作提供越来越多高质量的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的“异地鉴定”的做法,是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重大变革,既能够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信,又能够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科学、客观的司法鉴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客观的证据材料,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大力的帮助。“异地鉴定”“异地复议”制度的推行,无疑确保了司法鉴定能够正当的行走的“灿烂的阳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