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英楠)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庭前和解方式即时执结一起涉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年7月1日,15岁的小蒙走在放学回家途中,自行车不小心陷入了路边正在施工的污水沟里,以致小蒙脚上沾满了泥,在一旁施工的李某见到小蒙的狼狈样,便大笑了起来,小蒙气不过,遂与李某发生了争吵,进而发生撕扯,李某用铁锹把将小蒙杵倒,致小蒙“胸壁软组织损伤、右膝及左肘软组织挫伤”。派出所调解,李某当场给付了小蒙各项损失赔偿款2000元,并约定了双方因此事不能再发生任何矛盾。因小蒙后期为治伤花费了近5000多元的医疗费,小蒙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合理赔偿,遂又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再行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700余元。
为有效查明事实,承办法官陈乐在庭前向派出所调取了当时的治安卷宗,并考虑到小蒙尚未成年,庭审以及裁判结果会对其心理及其今后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故承办法官采用了庭前调解程序,并结合案情,促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李某同意再行赔偿小蒙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承办法官督促李某即时履行,李某当即去银行取款及时给付了小蒙,小蒙拿到钱后撤回了起诉。至此,本案以和解方式即时执结了这起涉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