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4月11日报道,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3年前因免费骑摩托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对李荣寿的行政处罚,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李荣寿在这互相矛盾意见中,上诉、申诉了近4年。这起事件一时令网络民意沸腾,而运管处关于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的逻辑,法院支持对“顺风车免费载人”的处罚,均成为议论的焦点。
笔者无意卷入该运管部门处罚是否合法的“口水战”中。因为一个案件的处理,对于行政部门,有着严格的行政执法的程序,而对于司法机关,也有着严格公开的举证、质证、认证等司法程序予以裁判。并不是一篇小文章所能够阐述清楚的,特别是当我们带着观点去看问题时,更是无法确保自己观点的公平。笔者只想借着这个案件由头,阐述一个观点:顺风车虽好但当慎行!
顺风车就是搭便车、顺路车或者拼车的意思。其以具有节省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等重要作用受到推崇。“顺风车”看起来很美,其实未必!“顺风车族”隐含的风险不可不知,不可不防。请看相关案例:今年1月24日,南充市的贾某搭坐送家具的郑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贾某头颈后胸受创,构成8级伤残,花去医疗费近数万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郑某赔偿贾某5万余元损失。去年11月10日,家住登封市少林办事处的农民雷某,搭乘村民王某和徐某同往作坊榨油,结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王某和徐某当场死亡,雷某则为轻伤。事发后,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两名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实中类似例子,俯拾皆是,不胜枚举。这样的结局人们可能无法接受,郑某、雷某都是好心搭乘,没得名没得利,车祸中他们自己也受伤,车也毁了,为什么要赔偿甚至是判刑?答案很无情,判决很正确。因为,法律既要保护顺风车善举,也要保护顺风车“乘客”的合法利益,两者无法兼顾。
顺风车名为“顺风”,但其首先是车,是一种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与现实中在公路上奔驰的车辆一般无二。其次,“顺不顺”关键在于驾驶人员,驾驶员手中的方向盘掌握着车上人员的安全甚至命运,保证安全行驶是其职责所系。在顺风车法律关系中,无偿搭乘人与驾驶员之间,没有运输合同关系,即驾驶员没有运送搭乘人到目的地的义务,但对搭乘人员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搭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搭乘人遭受损害,除非有证据表明事故是因为搭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驾驶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责任。当然,无偿搭乘人作为无偿受益方,按照民法关于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公平原则,对损害的发生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顺风车”是和谐社会的一道亮丽风景,我们无法保证它能够一“顺”到底,所以,顺风车的风险应当有所考量,当然,我们也希望对顺风车产生的法律关系得到全面的厘清,使顺风车现象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顺风车“顺顺畅畅”行驶在爱心的大道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