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政法干警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坚定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保障者的有力宣言。作为一名被赋予审判权的人民法官,肩负着维护正义的使命和司法为民的责任,切实践行好“忠诚、公正、廉洁、为民”这一核心价值,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必须在工作中下一番功夫。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领会八字内涵的基础上,更应将核心价值观的智慧与力量落实法院工作中去,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做到忠诚于党,公正无私,廉洁自律,为民司法。
忠诚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古语云,“天下至德,莫大于忠”,“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忠诚代表着诚信、守信与服从,是坚守内心信仰的一种高贵品质,也是法官应该具备的政治修养。忠诚,即忠诚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人民。法律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特权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一名法官,内心要笃守“信仰法律,忠于法律”的坚定信念,依法办案,忠诚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和建设者,一代代共产党人不计个人得失荣辱、薪火相传、接力前行,全心全意团结带领广大人民不断进取,为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奋斗。事实证明,我们的党是值得托付和信任的,我们的人民值得尊重和依靠的,也只有忠于党和人民,“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才能得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拥有政党支持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尽管当前党和人民所处的时代背景发生了深刻的变迁,但是党和群众的血肉亲情没有变,党全心全意为民的宗旨没有变,群众对党的坚定信仰和深厚情谊没有变。实践证明,也只有忠于党、忠于国家和人民才能取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胜利。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按《说文》解:公,平分也。正,是也(是,直也),不偏不倚。公正与私相对,即不偏不倚、正直,没有私心,这是古人对公正最朴素的理解。公平正义不仅是理论准则,也是人民法官永恒的追求。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的意义便荡然无存。因此,作为公平正义化身的法官,要掌控住公正的天平,不偏不袒,秉公执法,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对法律正义的感受不是来源于晦涩难懂的法学理论,而是来源于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以及对案件办理的结果,所以公正的理念更应该渗透进法官工作的每个环节和法律程序。当然,程序之外也有“公正”,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其往往带有主观色彩,其传达的信息只能是社会事实,法官要保持警惕,这样的“民意公正”虽在一定范围内会得到情感认同,但也最容易干扰到法官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法官务必要权衡各种要素与关系,把握好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尺度。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不是必然的冷漠无情,坚持为民,并非只是简单的重情理与社会舆论。
廉洁是司法工作基石。廉是清廉,就是不贪取不应得的钱财;洁是洁白,就是指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清正廉洁盛行之日,则国家昌盛;贪污腐败猖獗之时,则国势衰微。清正廉明历来是处世哲学中所推崇的高尚情操,为官者尤甚。审判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惩罚犯罪、解决纷争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只有当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有足够的权威,才能保证司法的权威。法官只有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依法审判,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清正廉洁应该是法官必备的基本素质。法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修身立德,用恒心和韧劲长期坚持,抵住诱惑,将外在的道德要求化为内在的道德本性,提升自身的政法文化品味,杜绝司法腐败。否则,将会在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渐行渐远,道德的堤坝随时溃决,道德的底线最终冲破,以致坠入犯罪的深渊。
为民是司法工作的追求。古语云:“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我们一再强调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这是一种充满文化深思的政治智慧。之所以忠诚、公正、廉洁归根结底是为民,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要把群众放在心上,要将群众当成亲人,时刻筑牢为民的理念。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也是衡量司法工作的根本标准。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一个不断丰富的动态发展过程,法官要时刻关注到利益需求的变化,审时度势,让群众的合理需求得到充分释放,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切实的保护,法官要关注群众集中的司法诉求,做好法律援助和权利救济工作。
“忠诚、公正、廉洁、为民”四个方面是相互贯通,相互联系的,这八个字精准的表达出新形势新时期对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政法文化的高度提炼,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集中概括。法院系统应认真履行审判职能,肩负起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全面提升司法工作水平,坚守忠诚的政法本色、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模范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