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网络谣言需充分利用法律利器

时间:2020-05-13 08:1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梁智海
  互联网的产生,对全球信息化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它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让我们的工作更加便捷,生活更加舒适。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突飞猛进,网络谣言也应运而生,其繁殖能力之强, 传播速度之快比传统媒体过犹不及。有人不无形象地说,一个BBS就是一张报纸,一个论坛就是一个讲堂,一个微博就是一个电视台。三人成虎,指鹿为马;众口烁金,积毁销骨。如任由网络谣言肆意妄为,其危害则不亚于“网上黄赌毒”。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网上恶意编造传播的各种谣言,极大程度混淆了视听、扰乱了民心,对现实社会也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冲击。为此,有关部门重拳出击,果断及时地依法处置,狠狠打击了这股涌动于网络空间的危险势头。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治理网络谣言,除了要求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及网站严格把关,共同维护网络秩序之外,还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让造谣传谣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世界上没有“法外之地”,网络世界也不是法治盲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订了专门针对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净化网络信息管理,如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互联网“与真实世界一样进行管控”;在日本,制造网络谣言的人,可能被判处三年监禁和50万日元的罚款;新加坡有专门的媒体发展管理局,负责对网络谣言进行管理,严重造谣者甚至会面临诽谤罪的起诉。在虚拟世界,人们仍然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必须遵守网络世界的规则和底线,否则将受到惩戒。

  我国也有多部法律法规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相关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有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方面规定。《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规定,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但不容忽视的是,对于愈演愈烈的网络造谣行为,司法与执法层面存在诸多尴尬,让造谣者面对偏低的违法成本有恃无恐。如目前针对非特定个人、单位、产品等的谣言,无论后果多么严重,只要没被定性为“虚假恐怖信息”,就无法进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基于此,笔者认为,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需及时予以完善:修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其适用范围从制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扩展到所有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虚假信息。针对不特定人群、单位、产品等的谣言,如果客观上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由行政制裁提升为刑事制裁。

  网站作为信息发布平台,有责任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构筑起防范谣言的第一道防线。但一些缺乏职业操守的不良网站无论网民发什么帖子,哪怕是恶意造谣的帖子,都不管不问,有意无意地视而不见,甚至故意推荐,以期造成巨大的传播效果,通过这些耸动人心的帖子增加网站点击率或网站名气。但司法实践中对这些不良网站特别是网站经营者的处罚则过于轻描淡写,鲜有因此而锒铛入狱者。这也造成了风声紧时这些网站规矩一阵子,等风声一过,网络谣言在这些网站又死灰复燃,因此有必要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这些不良网站的打击力度。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遏制网络谣言的滋长和危害,需要建设一个良好的网络舆情传播环境,编造传播谣言者的责任追究、网站内部审核制度的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的完善等,都应该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只有以制度约束人们的言行,以法律法规警示人们的心理,才能打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健康网络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