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司法能力助推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时间:2020-05-13 05:0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詹菊生
  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信息传播的多元便捷,带来了社会公众对司法信息及时占有、议论评价、载传利用等的诸多便利。由于传统的传媒载体方式裂变中兴,信息来源、发布渠道各异,信息的权威性、客观性、真实性、目的性也难知底细,对正常司法活动的正、负面影响有时难免良莠相间。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法院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构建良性互动的司法与传媒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新挑战、新考验。接受考验、主动应战、推动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也是考量司法能力的一个重大课题。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第七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上以“司法与传媒在互联网时代的良性互动与科学发展”为题做主题发言,呼吁加强法院与媒体的合作,构建良性互动、科学发展的司法与传媒关系,以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既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文明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实施、完善、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深化司法公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需要和历史的必然选择,构建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关系,也是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界人士、法官的共同使命和面临的挑战。

  法院与媒体紧密合作良性互动,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播公平正义和法治理念、倡导和传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化“联姻”。在信息传播方式途径发生了深刻变革,互联网连接千家万户,微博等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传媒载体高度发达,传媒“家族”急剧“增容”,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的交互作用直接影响和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审判工作的今天,人民法院需要传媒军团的优势和力量来传递、扩展司法活动的综合效果。有效调整和构建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司法职能与媒体舆论功能共同作用于社会进步,共同担负管理国事建设国家责任,共同完成引领社会公众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历史使命。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对媒体作用深刻阐述为“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11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学习贯彻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强调,“通过加强法院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和法律意识,让社会各界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司法工作是实践党的宗旨、体现党的主张、进行国事管理、反映人民意志、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职能的体现、司法工作的成效、司法信息的传播、司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司法接受人民监督等等,都离不开司法与媒体的有序合作和良性互动。

  人民法院构建好良性互动、科学发展的司法与传媒关系,是司法能力建设和体现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能力的基础是坚持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活动公开透明,裁判结果公平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是司法能力建设核心,是构建好良性互动、科学发展的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根本。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传播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精神,倡导依法维权,既是司法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信息的“新闻价值”所在,当然这就是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关系建立的最直接的连襟和最牢固的基础。司法公正,裁判公信,是人民法院职能所在和形象真身,是传媒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新闻之源,是社会公众喜闻乐见、悦目明理的精神食粮。法院与媒体良性互动的能力,最根本的还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增强队伍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主动、能动、自觉、自信地构建好良性互动、科学发展的司法与传媒关系,不断提高与媒体合作、互动的能力,才能使司法与媒体形成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人民心声、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文明进步的强大合力。构建好良性互动、科学发展的司法与传媒关系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新挑战,应对这一挑战的着力点就是确保司法公正,做到所有审理结案的案件在任何时候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构建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以主动促互动,以能动善对传媒促进传媒公正、准确、正点、及时传播司法信息。沈德咏副院长指出,“在开放、动态的社会环境和信息条件下,司法对传媒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司法活动永远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媒体对司法的关注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但与此同时也容易产生监督失序、信息失实、恶意炒作等不良现象,出现以非理性舆论干预审判的问题,给司法公信和权威带来冲击。”媒体对司法的关注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足显其长处优势,要扬之;监督失序、信息失实、恶意炒作、以非理性舆论干预审判,给司法公信和权威带来冲击,暴露其短足失允,当弃之。扬长避短,提高促进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的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善处媒体、善待媒体,要善于主动与媒体合作,要能动与媒体交流,要善于选择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适当的内容、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发布司法信息,让社会公众和传媒全面、及时、准确了解司法工作中热点、焦点或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和事件,进行权威的、广泛的、积极的、正面的舆论引导,以正视听,防止和杜绝非主流媒体的恶意炒作,扰乱视听。司法与传媒,应是实践党的宗旨、体现党的主张、进行国是管理、反映人民意志、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引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合作伙伴,双方的主动互动,才是科学发展的良性司法与传媒关系。

  应战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也是司法能力,需要我们象抓队伍建设、抓审判管理、抓案件质量那样,抓好构建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的能力建设,使社会公众队人民法院的工作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