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和改善民生需积极行政切实履职

时间:2020-05-13 04:4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詹菊生
  “地沟油”事件余悸未消,死猪死禽“加工肉”悄然入市又添新虑,接着是“毒胶囊”事件大曝光,人们不免担忧不知什么时候再披露早已食用了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来。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如此顺利进入市场,一是不法商家黑心牟利,二是利益链条藕断丝连,三是消极行政怠于履职

  以民为本,食品药品安全系民生之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民生基础,药品安全是民生呵护,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乎民生安全、民生质量、民生尊严和幸福指数。从国家层面来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的法律制度规范的高度。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把生产、销售假药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都规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视情节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力度如此之大,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的教训是如此之深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居然“捉襟见肘”,当深思和反省,不能遮掩。

  司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也是重拳出击,严惩食品药品犯罪而不手软。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4日及时公开发布了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孙学丰、代文明销售伪劣产品案、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玩忽职守案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同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的基本情况,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据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介绍,2009年至2011年11月,全省法院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66件,生效判决人数137人,犯罪行为既涉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肉食品,也涉及关乎民众健康的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药品,还涉及烟、酒等国家专营专卖的消费品,审理这些案件中也暴露出监管上的薄弱环节,许多案件反映出食品、药品的监管还有死角。这些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犯罪案例的及时公布,表明了国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坚强决心和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鲜明态度,营造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氛围。

  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事前的防范约束和事后的矫正法则依据;司法程序的介入,依法审理和惩处,也只是事后追究、亡羊补牢、惩以示后、儆防效尤。食品药品安全,突出地表现在食品药品的食、服消化吸收的过程之中,突出地表现在食品药品受众的普遍性、必须性和广泛性,突出地表现在有害有毒食品药品侵权后果的严重性或者是不可逆转性。法律制度、司法手段虽然是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的强力后盾,但对于有害有毒食品药品已经造成的严重后果的救济和恢复还原就显得有些力所不及了。

  依法行政、主动行政、积极行政是从源头把住食品药品安全、惠及民生、造福民生的最佳选择,也是显见的大众共识。食品药品安全的防范、检测和监管,国家有诸多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这些专门机构应该依照国家授权,全职全方位、主动积极地发挥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地作为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的每个环节,尽职尽责地为国人守好“进口”关,不懈忠诚地当好老百姓的健康卫士。作为肩负监管食品药品安全职责的行政执法机构,应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要时刻保持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任的赤诚之心,办好、办实食品药品安全这一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的头等大事。

  突破潜规则,走出小集团,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为人民用好权,以革命先辈开创新中国的胸怀和气魄,一个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还治不了吗?不给好处不作为,给了好处乱作为;或者尸位素餐怠于作为,无利可图不作为,利益连襟争作为,这都是不法商家瞄准的“有缝之蛋”和窥伺的“可乘之机”。一些曝光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大案的背后,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查了一个带出一窝,这与“潜规则”不无相关。

  虽然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是有害有毒食品药品一旦进入市场,又突然被曝光,这对人们心理和心身的伤害可想而知。让老百姓时时无忧于食品药品,食也放心,用药也放心,寄望于职能部门积极行政,切实履职,也寄望于民意及时见于决策与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