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建议质量应把握好“三度”

时间:2020-05-13 01:4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乔子轩
  近年来,司法建议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的司法职能,在司法活动中运用相当频繁。实践中,它在预防纠纷和犯罪发生,参与综合治理方面确实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一度被认为是司法理性应对社会制度困境的典范。但是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由于我国司法建议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依然存在制发随意、管理不到位等短板,大大影响了司法建议质量。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树立精品意识,把握好“三度”提升司法建议质量。

  把握好内容的准度。司法建议如裁判文书一样,作为司法产品,其内容的质量关乎社会问题的顺利解决,也关乎法院外在形象。因此,制发司法建议必须要严谨、严肃。首先,问题要准。要独具慧眼,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发现、整理、集萃、提炼涉案单位、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中确实存在的问题、漏洞。当对提炼的问题把握不准时,要及时与被建议单位沟通,防止隔靴挠痒、无的放矢。其次,建议要准。司法部副研究员刘武俊指出:“法院往往最先聆听到利益诉求、最早发现问题、最早解析矛盾,因而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类似于医生诊断书和处方。”法官提出的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填补漏洞等建议,必须要准确无误,对症下药,防止驴头不对马嘴、缺乏可操行性、流于形式、走过场,才能真正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处理。第三,用语要准。司法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法院与其他单位、部门也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发现、整理、集萃、提炼问题和提出建议时,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角色定位,对行文用语做到反复推敲,字斟句酌,防止出现含糊不清、意思不明,甚至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甚至傲慢偏见等字句,尽量做到语言得体。

  把握好范围的广度。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仅有《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司法建议进行原则性规定,若囿于法律规定,对法律规定之外的各类问题置之不理,听之任之,损害的是党的事业和人民的福祉。为此,我们必须在倡导和呼吁司法建议立法的同时,跳出法律规定缺憾的窠臼,根据实际情况拓展司法建议的空间。拓展空间时要做到三个“紧扣”:一是紧扣服务大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当前工作主题,司法建议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在提出司法建议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当前今后的工作大局, 牢牢抓住事关社会稳定苗头性、趋势性的问题,牢牢抓住事关经济发展的前瞻性、长远性问题,开展司法建议工作,让司法建议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良药。二是紧扣服务创新。虽然法院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角,但同样是重要的实践者、参与者、支持者,开展各项工作,特别是司法建议工作,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伟大事业,紧扣社会管理创新大背景,围绕着有利于创新的方向,积极、主动地跳出传统思维,科学谋划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紧扣服务民生。悠悠大事,民生为先。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建议工作作为法院一项神圣职责,同样是一项民生工程。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必须把人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尤其是涉及教育、劳动就业、医疗保障、食品安全等重大民生问题纳入司法建议的重点范畴,有针对性提出建议和意见,让群众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把握好管理的力度。开展一项工作,关键在制度。一方面在于制度建立健全的力度。实践中,要完善司法建议启动程序,明确何种为应当启动司法建议条件,何种为可以启动司法建议条件,何种为不启动司法建议条件;要建立健全司法建议书制定标准,对语言、字体、排版、装订等基本要素作出统一硬性规定,对问题论述、建议说理等方面作出指导性规定,确保每一份司法建议书要素齐全、语言规范、结构科学、格式统一;要建立健全撰写、审核、签发、送达、归档等各环节制度,确保司法建议的规范性、程序正当性;要建立健全司法建议书行文负责制和校对制,确保裁判文书准确无误。另一方面在于制度执行的力度。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相继制定了司法建议的相关制度,古语曰”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实施司法建议的激励机制,将司法建议的数量和质量纳入法官个人业绩考核的范围,激发法官落实司法建议相关制度的积极性;要实施司法建议书质量评查、评比制度,强化评查通报,以通报树立标杆和榜样,确保各项制度逐一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司法建议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我们必须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及时跟进,切实把握好司法建议的“三度”,想尽一切办法,动用一切手段提升司法建议质量,促使社会的进步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