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 提升司法公信

时间:2020-05-13 01:4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勇生
  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今年以来进一步要求全区法院,积极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仪容不佳、用语不雅、行为不规范等影响司法形象的问题,提升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5月21日《人民法院报》)

  中华民族,自古就是文明礼仪之邦,公民基本道德建设中明礼也是重要内容。礼仪所含内容丰富,但总在一言一行中体现,并且在常关键时候发挥重要作用。法官被誉为“法律帝国的王侯”,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人,他们的行为礼仪被称为是“司法礼仪”。法官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的印象,影响到群众对法院裁决和法律的尊重,影响到司法的公信权威。正因为此,国家都比较注重司法礼仪和司法行为规范,力求庄重,以达威严。前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一次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也说: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官行为规范》规范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规范化,规范的是司法的礼仪,体现的是司法的素质,维护的是司法的权威,关系的是公正权威,其实质是法律的程序表达。“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要使法律正义价值实现不仅要求法官应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拥有相当的司法礼仪水平,处事符合规范。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优良的品行、严谨的作风、扎实的专业功底的法官会在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生动实践中有所作为。

  司法公信从哪里来?司法公信是什么?司法公信就是自觉的信任司法是公正的、权威的,没有丝毫怀疑,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及机构,均无法做到强迫群众违心的接受他的公正、权威。司法公信来自司法公正,正如俗话说:公生廉,廉生威。公正的司法、权威的司法,是敢于将自身从容地面对公众的监督和追问的,是一言一行都恪守本职追求公正的,是用得体举止恰当言语来实现的。

  司法行为规范化能够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规范的司法行为对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供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司法行为是随意的、缺乏规范约束的,那么它的公正性就很难使人信服,一个司法行为其公正性受到怀疑,那么他的裁判权威性也是受人质疑的,这样的司法行为也是无法体现司法能力的。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怀疑,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法院司法能力才能增强,从而提升司法公信。

  司法行为规范化能够提升法官素质。司法的实现关键在人才。司法行为规范化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激发法官提升自我的活力、动力,在学习司法礼仪、行为规范中强化内心价值的恪守。通过一系列的活动规则约束法官的行为,矫正他们不当行为言语,更能对法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审判活动实行严格的管理监督,督促法官公正高效,文明廉洁,从而提高法官的素质,维护司法的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司法行为规范化是《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实行了《法官行为规范》。忠诚坚定、公正司法、高效办案、清正廉洁做了规定,对法官在立案、审判、调解、出行等各项活动做了基本要求,着重塑造法官的职业素养和精神,切实树立人民法官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规范法官行为言语是增强司法公信的一个路径,也应成为每一个法官的内心追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司法行为规范化是应对司法权威前所未有挑战的务实之策,也折射出规范的司法行为在司法活动的重要作用。期待司法行为规范化从每个法官内心做起,各级法院要对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文明纳入庭审评查和日常监督中,让规范法官行为的监管措施硬起来,使司法规范文明落到实处,进而做到公正廉洁司法,在为民司法中提升司法公信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