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光明日报社、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论坛”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出席并讲话。张军强调,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本职,大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5月11日《人民法院报》)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各类社会矛盾凸显期,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理念已不能充分适应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变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坚持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宪法原则,高瞻远瞩,确定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强化落实法治化的社会管理,是当代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选择,更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管理系统工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在落实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上责无旁贷。应当坚持能动司法,在维护和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有所为、有所位。
其一、要坚持能动司法努力引领社会管理法治化方向。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所在。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要求落到实处。注重司法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情法并用、柔性司法,坚持公正廉洁司法,严格依法裁判,分清是非曲直,引领社会管理法治化方向。司法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裁判中所彰显的法理和法治思想,必将或振聋发聩或潜移默化地影响、引领全社会及各不同社会主体的思想和行为;
其二、要坚持能动司法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要运用司法政策,将法治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实践中。要摒弃单纯强调“依法办事”,就案办案,不重视矛盾化解等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因为这种错误的执法理念,不仅无助于法治的落实,也会使社会管理中的许多实际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只有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办案,全面落实司法政策,才能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群众路线、落实司法便民措施,让人民群众方便快捷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提升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实践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在司法政策指导下依法司法,对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要坚持能动司法努力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司法目标,也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核心。人民法院通过各项审判执行职能的发挥影响社会管理。审判执行工作的过程,本身就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是参与社会管理、理顺社会关系的过程。人民法院通过惩治刑事罪犯,打击和抑制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通过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通过化解行政争议,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关系。通过参与治安重点地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大法制宣传、以案说法,做到“审理一案、解决一串、教育一片”,从而达到审判效果的最大社会化效果。通过加强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疏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加强缓刑人员帮教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对接机制,加强青少年犯罪的思想引导,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率。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苗头性、典型性、源头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等,全面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要坚持能动司法,积极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推进“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