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6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为保障交易安全,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原则,依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继发布《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保护买卖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买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从历年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精准、高效、正确的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仅能够维护交易完全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达到物穷所用,增加财富,维护公平诚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效果。
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之初就认识到买卖合同的重要性,该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46个条文很难全面涵盖多样、复杂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新问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发现,进而被最高人民法院汇总、归纳,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出台专门规定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解释》是对我国13年来的买卖合同审判的经验总结,也是我国法治建设60年的理论研究、实践经验的精华和运用。是司法护航经济的贯彻落实,也是司法积极回应并积极解决社会需求的时代之举。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确保物尽其用、交易稳定。合同对当今市场普遍存在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进行预约交易的交易行为,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交易日益频繁的同时,交易对象和交易机会变得丰富。为了迅速占据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位置,及时扩大自身交易份额,也为实现交易的快捷、高效,往往采用预约交易的方式,这对市场发展是好的,鼓励社会财富的流通,去争取新的财富份额。但是一些不诚实守信的交易人和不正当竞争的人,往往利用合同法没有规定预约交易的效力的空白,骗取对方交易人信任,使他人丧失交易机会,蒙受损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确保物尽其用、交易稳定和经济发展。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有原则。自古以来,我国就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谚语。但在市场经济的利益导向下,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为规制这些行为,在诚信原则指引下,司法解释规定了在动产一物数卖、路货买卖、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效力认定等六类情况的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体现法律对守信行为保护和对不诚信行为的规制。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契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方向,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给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确保买卖合同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在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检验、特种买卖和其他的问题的规定上,都是站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面对出现的新问题如网上购物的标的物转移、风险和验收,电子产品买卖等而提出的解决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买卖是人类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为,买卖是关乎民生的交易行为,买卖也是最贴近市场经济发展的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将鼓励交易、增加财富、倡导诚信、维护公平的理念融入司法解释中,去解决买卖纠纷,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之举,也是广播善念,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源头措施,更肩负起了司法应有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