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人民日报》13版刊载“安全生产法将‘大修’,公开征求意见 未批先建,可究刑责 违规生产且逾期不改,罚金标准提高至10万—50万元”。其主要大修内容为“提高违法成本,上调罚金标准”;“拒不停产停业,可以断水断电”,“生产、施工单位应参保承担第三方损害”;“不得区别对待劳务派遣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十年前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具体设计表述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在该法将大修前征求意见之时,再次研究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法,结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内容一起来斟酌一番,有一己之见是认为安全生产法大修既要突出“管”,也要体现“保”。
“管”,是要突出和强化立法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的科学性、技术性、操作性和严密性,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律强制力和效能实现力度。“保”,就是要突出和强化对生产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安全保护、权益保护的权利义务便捷实现的便利性、直接性、可运作性的立法技术设计,尽量减少生产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保护诉求主张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损失。
从报上披露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看,除“生产、施工单位应参保承担第三方损害”和“不得区别对待劳务派遣工”这种对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的原则性保护条款外,都只集中突出了“管理方”的管理权和管理效益,而没有平衡生产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生产从业人员既不能直接从该法受到安全生产诉求保护,也难以找到安全生产诉求主张实现所适用的保障条款。就安全生产而言,管理就是生产安全保障,管理就是安全事故保障。这里不妨借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理念,在法律制度设计中要充分体现“理想与现实的平衡”。安全生产法既要体现“管理”的理念,也必须体现对生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切身利益的“保护”理念。安全生产的理想是保障生产从业人员不受安全隐患的威胁和侵害,安全生产的现实是当生产从业人员收到安全隐患的威胁和侵害时及时得到法律救济,笔者认为这才是安全生产法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
常有人戏言,“管理就是收费”。此言之源,有的就是来自于一些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用好政策”、“用好法律法规”之堂皇言辞,往往成为一些管理机构“合法收费”的依据,这在行政、行业的管理中已成不争事实。安全生产法修正,必须突破这种“管理”的陈旧理念,要致力于寻求“理想与现实的平衡”,要致力于安全生产“管理”与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护及安全损害救济的“保障”两种之间的平衡。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当今背景下对违反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违规生产罚金标准从“5万元以下”提高至“10万—50万元”,也难以保证安全生产,更难提高对生产从业人员的直接“保护”保险系数。至于“生产、施工单位应参保承担第三方损害”和“不得区别对待劳务派遣工”的规定,笔者认为也有类似“空隙”。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生产从业人员安全侵害的保护力度,应是安全生产法修正的“刀指病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宜为安全生产法修正的立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