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5日《法制日报》报道,我国安全生产法迎来大修。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开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最抢眼的,就是安全生产责任险拟定位强制险。征求意见稿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金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以外的第三方损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所需费用。
长期以来,高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一直是个大问题。频频发生的安全事故,除了当事企业外,不少还是在由政府部门“代劳”处理,“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的安全生产事故被指是严重的社会不公。但严重不公的背后是劳动者和其他的事故无辜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国家拟立法将安全生产责任险拟定为强制险,充分体现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决心和人本理念的法治社会的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险拟定为强制险强化生产经营者对劳动者和劳动安全的重视,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从本源上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除少数属自然或技术原因外,绝大多数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生产事故几乎全是人为的责任事故,例如重庆开县的特大井喷中毒事故等,这种典型的人为灾祸应当是可以避免的。但是造成事故依旧发生的原因就是生产经营者麻痹大意,忽视劳动者应有权益,不但高强度让劳动者作业,就连基本的保险也能省就省。国家拟定安全生产责任险为强制险,首先要求生产经营者看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生产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购买保险,其次,发生事故后提高的保费负担、未投保罚款也让他们重视生产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定安全生产责任险为强制险可以增加安全生产系数,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责任险拟定为强制险能够及时为受伤害的劳动者、第三人和受害人家属提供及时的救助、补偿,有助于事故的及时善后 恶性生产事故不仅损害劳动者个人的生命和健康,也对受害家庭的沉重打击,进而产生多方面的严重社会后果,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生产事故往往损害面积大,受害程度深,一般的工伤保险难以满足善后需要,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以往的做法是政府及时拿出财政资金,安抚受害家庭。这就造成“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的安全生产事故格局。由于财政力量有限,往往不能充分的给予受害者救助、补偿。国家将安全生产责任险拟定为强制险,通过保险公司集资对抗风险的功能,将损失分摊到全国,一方面可以规避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者逃跑,受害人得不到补偿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受害人从保险公司那得到应有的理赔,最大限度的将利益向弱者倾斜,保护了劳动者和受害人。
现代社会倡导摒弃地位、身份差别,实现基本人权,让国家权力借助法律上之抽象人格制度,对弱者施以平等保护。以人为本是一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标杆。国家安全生产责任险拟定为强制险,正是落实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原则,坚持人本理念,对劳动者、弱者施加强制保护,是劳动者的之幸,也是国家法治之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