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幼女惯犯化学阉割值得一试

时间:2020-05-12 23:5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默
  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韩国法务部5月21日召开会议,一致通过了对4名儿童实施性暴力罪犯朴某下达性冲动药物治疗命令。该罪犯成为自2011年7月韩国实施《性暴力犯罪者的性冲动药物治疗相关法律》以来首例“化学阉割”适用对象。韩国实施“化学阉割”一事在我国国内引起热议。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表示,这一对强奸惯犯实施性冲动药物治疗的做法在中国以往的立法研究中从未触及,立法尚不成熟。(6月1日中国广播网)

  “化学阉割”始于美国,是对男性强奸罪犯注射一系列雌性荷尔蒙药物使其失去性欲,以根除罪犯的性冲动,防止重新犯罪的刑法措施。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幼女性侵案件,逐年上升,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前有浙江永康嫖宿女生案、浙江丽水强奸幼女案、贵州习水嫖幼案,近有河南永城市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案。一系列触目惊心类似案件,让人愤懑不已。这些年幼女孩是我们祖国的花朵,她们应该有着更加美好的前途和未来。但是,她们的单纯、她们的幼稚和对社会毫无防范的心理,让她们在懵懂中惨遭蹂躏,在幼小的心灵烙下一生挥之不去的阴影。

  对于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着严厉的刑罚规定,《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事实上,大部分奸淫幼女的犯罪分子均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奸淫幼女犯罪有增无减,更无法容忍的是,涉案人员多有政府的官员的身影,他们信仰缺失,目无法纪,道德败坏,生活糜烂,在尸位素餐中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这些均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刑法的威慑力尚嫌不够。

  为了保护祖国的花朵,全面遏制对幼女犯罪的“性冲动”,增加刑法打击的威慑力,使那些“精虫上脑”的无良政府官员、无良企业高管和为富不仁的社会渣滓,既震慑于刑法的严厉,又考虑“去势”的可怕。建议引进“化学阉割”的法律,同时引进化学阉割的技术,既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也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笔者不懂立法学,但知道法律是民意的最佳表达、是民意的凝聚。法律的制定有一个严格程序,理论上也是民意的显示。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在网上搞一个是否同意“引进化学阉割”打击奸淫幼女犯罪的民意调查,得票绝对不低。因此,不能仅听“专家”缺乏说服力的一句“条件尚不成熟”就放弃。相反,笔者认为,引进“化学阉割”的条件已经成熟,借鉴相关国家的做法,我国试点“化学阉割”立法,最起码具有以下几点作用:

  一是体现对奸淫幼女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营造健康成长环境,国家法律应当给广大未成年女孩以非常广泛的法律保护。引入“化学阉割”立法,更能体现我国法律对奸淫幼女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二是在《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处罚和“化学阉割”的“去势”,更能体现对奸淫幼女犯罪的严厉打击的力度。让那些“娈童症”者在法律的震慑下打消犯罪念头。

  当然,引入“化学阉割”立法实践既不能以“条件尚不成熟”拒之门外,也不能照搬照抄。而应当科学论证,科学准备,结合中国刑事犯罪应对的需要,从实施的犯罪对象、实施的条件、实施的时机等多方面、全方位认真研究,使“不成熟的条件”成熟起来,使不具备的条件完善起来,再行实施,以保证该项刑法措施的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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