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是中性的。官员要面对群众,要和群众打交道,形象展示就是不可避免的。“秀”是介绍决策、亮明态度、表达情感的方式,“秀”得好,有利于改善和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消除隔阂。(6月4日《人民日报》潘俊强““秀”应成为官员必修课”)。
“秀”是英文单词“show”音译过来的,有表演、显示、展示的意思。“作秀”常被用来评价定性某些政府部门或者官员的行为,并时常带有嘲讽味道。其实,秀是一种自信,是一种态度、是一种公开的展示。不仅政府官员要“秀”,人民法官也要“秀”。
“秀”是司法公开原则的内要要求。许多法院清晨伊始,开始更新网站、微博,公开法院的裁判、案例,宣传法院的政策、做法和先进事迹,微博直播庭审,大胆“秀”出法院自己,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古谚说“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深刻的说明了法院公开的重要性。人民法院、法官大胆秀自己,确保司法的公开、透明,对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日益高涨的关注,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秀”是人民法院打造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
“秀”是人民法官能动司法,履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法官在大胆秀自我、秀成就的过程也是一个以透明促公正,以公开树形象的过程,在秀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能够向群众传达他们需要的法律知识、司法帮助,更能使法院更好的倾听民声、了解民意,从而工作有方向,为民到实处,更好化解民怨、排解民忧。司法为民要求法院提高司法效益,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文明,坚持司法公开。法院、法官“秀”自己,既是一个对外展示形象过程,也是人们法官提升自身素质,规范自己行为、言语的过程,更是人民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的途径。因此法官“秀”自己是坚持能动司法,践行司法为民的体现。
“秀”能够促使人民法官自觉提升自身素质,从而促进法院队伍建设。法院、法官“秀”需要法院、法官心中有底气,腹中有才学,否则就会变成闹剧,遭到社会围观,因此法院要“秀”也就要求法官有驾驭庭审、舆情能力和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实行司法公开,让法院、法官在群众面前“秀”促使法院干警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规范自身在司法活动中的行为,善于学习他人控制庭审进程和秩序的能力,掌握了解舆情、分析舆情、应对舆情的能力,从另一个层面看,法官要“秀”法院的一次自我学习、自我规范、自我提高的过程。
官员要“秀”,在司法为民第一线的法官也要“秀”,并且不要畏惧批评和质疑。任何一件事情,有表扬、有批评,有肯定、有质疑,这都很正常。我们旗帜鲜明的反对不实事求是、“抓小放大”、光喊口号的“秀”,我们“秀”的是司法公开,是司法为民,更是在一次次公开透明中展示人民法院队伍的自信、心态和良好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