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6月1日起,全国法院将施行“法释〔2012〕7号”《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这对保证裁判文书质量,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规范表述逻辑都是及时、必要且细致的指导。就裁判文书中法条引用的语言表述作出司法解释,这并不多见。在深化推进“三个提升”和开展“两项评查”的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该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足见人民法院已对裁判文书质量要求提到了一个更新更严的高度,也必将激励法官牢固树立裁判文书质量意识,既要审好案件,又要出精品裁判文书。
“法释〔2012〕7号”批复(见《人民法院报》5月30日三版),是专门针对刑事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具体表述所作出的统一规范。批复分四个条文分别根据案件情况,一是规定对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的三种不同情况的表述方式;二是规定对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的表述方式;三是规定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四是作出不再适用(法〔1997〕192号)和(法释〔2007〕7号)两个司法文件的规定。“法释〔2012〕7号”批复的前三条规定,对引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前、后的刑法条文,对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的语言表述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这种统一,既既是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要求和标准的统一,也能在裁判文书中体现法律权威、法律制度的统一。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成果的“有形产品”,是承举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法官所从事的一切审判活动,按程序主持诉讼,严格地质对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最终作出裁判,都要以裁判文书这个载体把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体现出来,把法官居中裁判、明断是非运用法律的过程体现出来,把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主持正义的情怀体现出来。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是宣传法治的生动教材,是说法讲理、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司法过程写真,也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外宣媒介。当事人看裁判文书知道案件的审理结果,社会公众靠裁判文书来考量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司法作风、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胜诉当事人靠生效的裁判文书的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裁判文书还是的展示。最高人民法院适时以“法释〔2012〕7号”文件统一规范“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更是突显裁判文书展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司法形象、精神风貌的重要性。
裁判文书本身的生命是质量。裁判文书质量是审判质量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需要一系列严谨、规范的司法活动为坚实基础;一篇严谨、规范、准确、权威的高质量裁判文书,足以全面反映法官的政治素养、法律水平、司法能力、职业道德、司法态度、语言文字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人文修养。能办案、会办案、办好案是法官应有本领,写好裁判文书、写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更是法官应求之长。办得好案件,写得出高质量裁判文书,这是法官成长成才之路。牢固树立审判质量意识,做到审理案件一丝不苟,写作裁判文书要不容瑕疵,二者并重,绝不可顾此失彼,厚此薄彼,要追求鱼和熊掌兼而得之。
由“法释〔2012〕7号”批复,联想到裁判文书质量。主持庭审,是法官展示风采的一方舞台;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代表着的是法官形象,传递着的是司法公信,体现着的是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