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澄清机制应在实践中予以推广

时间:2020-05-12 19:5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符向军
  一封举报信中声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孙永全“收了红包”,该院纪检部门随即展开调查。结果,孙永全不但没有受到查处,反而被通报表扬。这是江阳区法院在该市率先建立澄清机制后,为法官正名的首起个案。(据《人民法院报》18日)

  司法即依法裁断是非、定分止争,实质是重新分配当事人利益格局,而法官则是具体司法者,对当事人利益具有“予取予夺”的权力,因而在两照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中,成为双方都意图争取拉拢的对象便不足为奇。

  这就体现了司法廉洁的重要性,司法的本质是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廉洁。没有司法廉洁,就没有司法公正;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司法公信权威。因而,人民法院设立纪检监察部门并出台“五个严禁”等各项廉政监督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为司法公正起到了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违纪违法举报过程中,不但要“不护短儿”,严格依法办案,积极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那些举报不实,错告甚至诬告的,也要及时予以公开澄清。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被举报的法院干警的名誉,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安心工作,依法办案。

  实践中,诉讼服务市场鱼龙混杂,不乏欠缺职业道德素养的代理人乃至诉讼掮客,以请客送礼找关系等各种借口、理由从缺乏诉讼经验、技能的当事人处捞取钱财,中饱私囊,却把脏水泼到法院、法官身上,让法院、法官还有司法公信为其背黑锅。无论“官司”最终输赢如何,都会极大损害司法应有的良好形象。

  一旦“官司”果真赢了,似乎是“打关系”打赢了,社会风气就这样,而不是司法公正依法裁断的结果,当事人有可能息事宁人不会举报,但法院、法官是把司法不廉、贪图贿赂的黑锅背定了;一旦“官司”打输了,很当事人仍然会选择忍气吞声,一部分当事人则不听代理人、中介人等继续忽悠而选择举报。但由于是代理人、中介人等“暗箱操作”,举报一般缺少证据、事实不清,无以对质,结果往往是查无实据,最后一笔糊涂账,不了了之,但已在单位里、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让当事法官不尴不尬,跳进黄河洗不清,有口莫言。

  江阳区人民法院启动“诬告澄清机制”,不但迅速为被诬告的当事法官恢复了名誉,还查清其快速秉公办案、拒收红包的事实真相,最后给予通报表扬,笔者认为这样做不但依法有据,弘扬了正气,还很有实践借鉴意义,应在法院纪检办案的实践中予以普遍推广。

  法院纪检办案过程中,一旦发现举报不实,错告甚至诬告的,一定要追根究底,查明事件真相,还被错告诬告者一个清白,并在公开场合和正式书面文件中为其澄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此同时,对错告诬告者不能一笑了之,要分别情况,予以澄清说明、严肃批评教育乃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样做,不但是为当事法官正名,恢复其名誉,保护其合法权益,还是司法公开透明的要求与举措,借此可还原事实真相,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交代。同时维护了法院和全体法官司法公正廉洁的形象,维护了司法公信与权威。并且,还整肃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净化了社会风气,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