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阳光心态开展阳光司法

时间:2020-05-12 19:3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左文明
  阳光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全方位、能动地把执法办案的全部程序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透明的司法活动。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下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对司法公正的需要,不断提高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民主的程度,针对当前司法状况的实际,按照能动司法的原则,而开展的以旨在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确保以“看得见”“能感受得到”的方式“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一项“民心工程”,阳光司法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权力的充分尊重。

  阳光司法的核心是案件的公开审理。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应当说,人民法院一直都是在严格执行宪法所规定的公开审判的原则。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都做到了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只是人民法院司法过程的一个主要程序,除此之外,法院的办案过程还包括立案、执行等若干程序和环节。法院开展的阳光司法工程,就是要把法院整个办案程序和干警的全部工作情况全方位向社会进行公开和展示,发挥阳光的防腐作用,杜绝和减少暗箱操作,提高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社会认可度。所以,公开开庭只是阳光司法的一部分,阳光司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阳光司法是更大、更广范围内的公开。它是法院工作程序、结果、机制的公开。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需要。法院开展的阳光司法不是仅仅限于案件庭审过程的公开,它包括从立案、审判、宣判、执行、文书、案件流程、工作机制等全方面的公开。它不仅是向社会普通公众的公开,还包括向各类新闻媒体、网络等的公开。它不仅是案件办理情况的公开,还包括法院日常工作情况的公开。通过全方位的公开,向社会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形象。

  二是阳光司法是积极、主动的公开。以前法院案件的公开审理,大多只是在法院的公告栏里张贴个公告,处于“被动消极公开”的状态,法院也不大关心旁听人员的情况,且旁听的人员也仅仅是在旁听而已。而阳光司法是法院从“让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司法理念的转变,是践行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法院广泛利用各种公告栏、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平台等现代通讯方式,把准备公开开庭的案件情况“广而告之”,并积极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和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

  三是阳光司法是全方位、多形式的公开。首先,法院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扩大旁听人员的范围。通过利用巡回审理的方式“走出去”,到农家、社区、机关、企业、校园、军营等地,使案件的审理从审判法庭走向了更广阔的社会舞台。通过采取邀请的方式“请进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人民陪审员、新闻媒体等前来旁听,并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有针对性的确定并邀请相关行业和部门的人员旁听,扩大以案普法受众的范围。其次,通过现场互动的方式,了解民意,并进行答疑释惑。由审判长就案件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现场进行答疑释法,有针对性的以案普法以案释法。通过现场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和听取建议;第三,通过设立“法院开放日”,畅通民意沟通渠道。邀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参观了解法院工作,加深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第四,通过法院工作人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亮形象”, 强化自我约束,公开履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阳光是司法的本质,阳光代表着光明、希望、力量和温暖。我们要通过开展阳光司法“给社会带来法治的光明,带来正义的力量,带来公平的希望,也带来人性的温暖”,在全社会“营造理性、平和的社会环境,让社会公众更广泛、更直观、更深刻地亲历民主、文明、法治、科学的诉讼文化和法律价值”。要开展好阳光司法工程,我们就必须要以阳光的心态,做到思想开明,观念开放,心境开朗,眼界开阔,达到以阳光建公信、以公信树权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