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行。”法律运行的过程,是一个司法普法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理念逐渐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一个过程。在此当中,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可谓至关重要。
法律是一门应用学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但不管是从立法本意去思索,还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考量,法律思维理念与公众思想认同的偏差是客观存在的。司法的目标,其实就是逐渐消除司法的神秘感,最大可能地获得公众的理论与思想认同。然而,如何实现公众的认同?归根结底在于司法活动必须充分彰显司法服务的价值内涵。
对司法部门而言,打击违法犯罪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也是司法部门最基本的服务职能。当前,各种违法犯罪屡打不绝,扰乱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破坏了人民的安定生活、影响了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不说,而且对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了负面影响,绝对不容小视。各级司法部门必须积极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及时亮剑,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利益、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公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惩治其相关人员、切断其利益链条、铲除其滋生土壤,从而还经济秩序以规范、还社会公众以安宁、还社会秩序以和谐,积极回应公众的期待关切。
与此同时,弘扬良好道德亦是司法部门值得推崇的价值取向之一。林肯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公众个人行为首先是要经过道德来调整,当道德调整显示出他的无力并且已经触及了其底线的时候,就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法律的扬善理念是道德的另一种延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实施过程中所显现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借助各种司法活动,以建立风清气正、团结友善、和谐互助的社会关系为目标,进一步促使社会公众学习并承续中华优秀传统思想精髓,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培养自律意识,建立并巩固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除此之外,维护社会和谐也是司法部门的始终如一的追求目标。《论语》有云:“礼之用,和为贵。”和谐是儒家倡导的道德实践的原则,更是时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唯有和谐,我们才能集中精力狠抓经济建设;唯有和谐,我们才能立足实际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唯有和谐,我们才能积极应对来自全球化的挑战。司法活动的深层次价值,就是要通过各种有效服务,更加积极有力地凸显和谐、构建和谐,为社会公众注入和谐剂,为矛盾纠纷加入阻燃剂,为弱势群体施加关爱意,尽最大可能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苗头状态,最大范围地为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服务。
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曾说过:“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作为司法部门,也只有充分诠释司法的价值内涵,彰显司法的积极成效,才能信心百倍地迎接未来的挑战,才能在发展变革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