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反欺诈急需以法保安全

时间:2020-05-12 19:2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詹菊生
  6月7日,《法制日报》刊发了题为“社会保险反欺诈力度为何疲软”的报道中,披露了这样一种社会现象:“违规使用医保卡或者社保卡套现;冒用他人医保证件就医开药;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金;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这是北京市人社部门曾经公开通报过的社保欺诈行为。”同时揭示,“社保基金,可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近年来,却有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准了这一部分钱。而在社保基金成为‘唐僧肉’的背后,却是打击社保欺诈行为无法可依的困境。”

  为了印证“社保欺诈金额巨大”之一令人担忧、可怕的社会现象,报道中的例证是广东省社保部门公布的一组已经查验出的数据:“死亡冒领”农保待遇787人,重复领取养老金者471人,社保基金被骗保套保涉及金额达5800多万元。截至今年1月,该省查出787名已故人员冒领农保待遇,及时发现停止不应领取却继续申报资金4000万元,查处471名参保人在不同地区重复申领职工养老金,涉及基金1800多万元。

  “保命钱”居然这样被糟蹋,稍有良知的人都会为之愤然,是可忍,孰不可忍!

  管理中的盲点和缝隙,是“保命钱”被冒领、被骗套的漏洞。一是管理理念滞后,行政监管力度缺位;二是社保管理工作面广量大,协调配合难以到位;三是社保基金管理环节多、链条长,难以一贯到底;四是社保管理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严密性和权威性,使得冒、套、骗领社保基金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五是惩罚措施不力,惩罚运作不顺畅。照亮盲点、补上缝隙、堵死漏洞,是保障“保命钱”安全运营、安全应效、安全孳息的现实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立法精神,是对新时期社会保险方向、保险要求、保险能力的总要求。社会保险突出以人为本,体现民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福利。这在该法第二条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立法精神的实现,要靠法律的严格执行,要有正确执行法律的具体细则,来保证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保障“保命钱”安全,既要提高行政管理执行力,也要强硬的法律措施作坚强后盾。从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的“法律责任”来看,八十四至八十六条是对“用人单位”的“罚款”,八十七、八十八条也主要是对骗领社保基金的“罚款”。罚款确也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手段,但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对“保命钱”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就不一定是直接的,有时还难免各钻法律缝隙之嫌。因为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的“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也当是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这样一来,在社保领域内反欺诈就面临多重困难。因此,保障“保命钱”安全,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两手形成合力,共同堵死“保命钱”被冒领、被骗套的漏洞。

  一手是加强执法力度,保障社会保险法正确、有力地执行。这就是要进一步对照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和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主动地从管理层面上找问题、查盲点、堵漏洞、追责任。做到既亡羊补牢,又未雨绸缪;既积极主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又依靠社会力量强化监管力度。

  一手是加紧法度规范,保障反欺诈有章可循、打击准确有力。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理,在深入社会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易发、多发、频发的社保基金欺诈行为和可能的隐患,尽快以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细则的立法形式,链接相关法律,作出与“罚款”惩罚措施并存而更严于“罚款”惩罚的法律制裁规定。行政法规与刑法相链接,行政管理与刑罚打击相合力,“保命钱”将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