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这是“两高三部”为贯彻中央司法改革方案中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要求,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切实维护有犯罪记录人的合法权益,出台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7月6日《人民法院报》)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健全、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等内容。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对于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里程碑作用。
第一,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制度,有利于加强对犯罪人员的有效管理,合理利用有关的犯罪信息。《意见》综合考虑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以及实践可操作性等因素,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要求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第二,建立、健全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有利于政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为保障犯罪人员有关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登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后,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人员信息时,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报。
第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有利于犯罪信息的有效和合理运用。为规范犯罪信息查询机制,保障有关信息能够得到有效、合理运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当然,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第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向善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目前也已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两高三部”建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有利于确保犯罪记录制度严肃性。为加强对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管理,《意见》明确了以下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人员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和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也有助于维护有犯罪记录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全新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值得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