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信仰是一种主张,是一种行为准则,是个体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建立对法律的信仰,塑造和诠释法律价值,对人民法官而言,有着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信仰法律,而法律价值就蕴藏在信仰之中。信仰之所以能成为法官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动力支持,就在于其根植于实践土壤,以追求真理为宗旨,以法律精神为支点,以民众需求为依托,以和谐平安为导向,通过架设培养自身情操和自律的精神桥梁,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法益的目的。
现实生活中,因信仰法律、无私奉献而被人熟知的优秀法官不胜枚举,有身患绝症七年坚持为民秉公执法的铁法官谭彦,被当事人誉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人民满意好法官宋鱼水,为审判事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好法官王锡俊,还有“情法辉映、曲直可鉴”的优秀法官陈燕萍,“爱民为民、情铸和谐”的模范法官詹红荔……这一串串名字,深深地映入了国家和民族的记忆当中,铸就了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不朽丰碑。
细细思量,到底是什么支撑了优秀法官的信念?是什么让他们一心为民的忘我工作?又是什么在推动他们在司法服务路上奋勇前行?答案不言之明。那就是为追求真理、寻找真相的信仰之心,为依据事实、理性求解的信仰之情,为求真务实、导人向善的信仰之魂。
对法官而言,信仰的力量,可以穿越万水千山,能够融化寒冰积雪,可以传递司法温暖,能够开创和谐景象。带着信仰投身司法服务,携着信仰坚定为民理念,法官对法律价值的塑造与诠释,全在点滴细微之间,基于每一次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每一次当事人满意信服的表态、每一次温暖贴心的人文关怀。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正视一些问题。近年来,出现在法院内的极少数害群之马,让民众时时疑窦丛生。他们的无耻行径,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仰,罔顾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无视人民群众的殷殷期盼,将手中的裁判权变成了谋私利、享幸福的工具。这些人,虽然最终被牢牢地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但给我们的启示却是无比深刻的。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党员干部用人标准之下,法律学识仅仅只是法官的一个必要素质,倘若没有将学识融入信仰中,在法律信仰上一片空白,紧靠一条腿走路的法官不可能是一名真正合格的法官。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牢固树立法官对法律的信仰观念,借助司法服务营造诚信规范、互助互信、公信为先的社会氛围,才能进一步推动司法公信建设,从根本上纾解社会情绪,让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的调解器、矛盾的减压阀、问题的化解场。
培根说:“伟大的哲学始于怀疑,终于信仰。”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凸显的今天,信仰在维系良好社会关系、推动经济和谐发展、祛除种种社会弊端上正日益发挥着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也只有持续不断地强化对法律的信仰,恰如其分地凸显法律的价值内涵,法官才能最终赢得各方信任,成为“法律帝国的王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