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该草案在形成过程中就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还是写进了草案进入议题。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的界限、子女“经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亲情伦理该不该入法、如法后如何执行、不“常回家看看”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怎样体现“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强制力等等,仍各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法律要有权威性、适用性和强制力,法律与道德之间要有适当的空间,法律约束与道德自觉要赋予理性的选择和作为。“常回家看看”太具弹性,操作性不强,也不好强制执行。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关爱,互相体贴,彼此尊重,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晚辈自动、自愿、自觉、经常地回“家”或老年人居住地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是民族优良传统的传承,是晚辈之孝道。这些行为当属伦理道德支配下的“天伦之乐”,是人的基本良知和应然的自发之举。立法强制这种行为之作为,初衷难愿,资源也浪费。
法律的权威在于人所畏惧和强制力。“常回家看看”,说到底只是晚辈对长辈的一种精神上的慰藉,但这种慰藉并非只“常回家看看”就可以满足的,更不是法律规定就一定能实现“常回家看看”的双重愿望。成文法的法条应是约束力、强制力、法律责任的畏惧性宣示和适格操作运用的规范。“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作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实显含糊疲软,无法判断“经常”的合理性和“满足”的应有度,就会因不便操作而不具畏惧性和强制力。
满足老人的精神慰藉绝非“常回家看看”为首选蹊径。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城乡社会活动时空的扩展,异地就业创业、子女抚养教育、住房和家庭小单元化、社会福利改善和人们观念变化、现代通讯交通的发达,慰藉老人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常回家看看”才满足老有所乐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居、老有所为,这才是老人们真正的老有所乐。这种老有所乐,是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满足才能实现。今年春晚那首《好久没回家不是不想家》不正是道出晚辈们因“在外摸爬滚打”、“在外风吹雨打”,而“好久没回家,不是不想家,只想让爸妈早点享享清福啊”的艰辛打拼和一片孝心吗?尽赡养义务、时常电讯问候、雇邻里亲朋照顾老人、要事急事赶到老人膝下,这也是为生计辛劳奔波打拼的晚辈们对老人精神和物质上的慰藉。我国的文化传统已表明非立法规定才有此孝心,即使立法要“常回家看看”也保不了必有此孝心。
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其于道德之上的强制力。对法律的敬畏和法律的强制力来自于法律颁行后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适格应用性。“常回家看看”,《草案》中法语表述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从汉语语法角度来分析,“经常”是副词,一般做“状语”用以修饰“谓语”,描述某一行为动作的状态;从词义分析,“经常”是“常常、时常”之意,尽管意与“偶尔”相反,但都无法进行量比。因此,何种状态才属于“常回家看看”,“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相应“量”怎么取值、时段怎样划分、何种情形为“应当经常”的合理情形、晚辈们及时的心到神到物质到能否也属“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哪个清官好断此等“家务事”?而且,真的发生“看望问候纠纷”之诉,法院又该怎样做出合理的判决并监督和强制执行。一旦对这一“家务事”不好断、断不了,那么法律的尊严、权威、强制力就将受到重大损害。
“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是天伦之乐的共享,是尊老爱老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常回家看看”,应是伦理道德范畴,是人应有的礼仪道德,是民族繁衍的根,应当大力推崇和自觉维系。但是“常回家看看”毕竟有不同的背景、需求、容忍、取舍、评判和内外因素之别,不可能、也不需要有一个普遍适用“量化标准”,立法也不是解决“空巢老人”的万能之策。法律和道德,分别是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外力和内力,“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是国情,也突显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