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鼓掌!

时间:2020-05-12 15:3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滕修福
  一部关系1.85亿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

  老年法修订欲将以上“常回家看看”条款写入法律,各方评价不一。老年人当然高兴,鼓掌叫好;年轻人则大吐苦水,常回家看看不是不想,关键是没假、没钱。也有人当心,这种宣示性规定是否具有操作性。

  笔者鼓掌赞同将“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这一宣示性条款充分展示彰显了尊老尽孝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从于情于理的层面,升华到法律层面,于情、于理、于法,子女们都要“常回家看看”。

  所谓“宣示性条款”,通常是指展示彰显某种价值观念,却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的条款。如老年法中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等相关精神慰藉的条款,就属于所谓的“法律宣示性”条款。

  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具有积极的法律效用和可操作性。法律通常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五种功能作用,“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宣示性条款,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还是具有相应的功能效用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说:

  (一)“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指引作用在于,指引老年人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的责任和义务是确定的,法律的这一规定是确定性的规范。如果“常回家看看”法律没有宣示,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赡养人“精神慰藉”的责任和义务是不确定的,赡养人可以“常回家看看”,也可以不回家。一旦进行法律宣示,赡养人必须要“常回家看看”,否则就违法。

  (二)“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评价作用在于,老年人是否得到“精神慰藉”有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评价准则。这一法律评价作用,更加具体化、法律化,老年人家庭成员不能做到“常回家看看”,老年人得不到“精神慰藉”,赡养人即为违法。

  (三)“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教育作用在于,惩处与警示,教育示范。赡养人是否做到“常回家看看”,老年人是否得到“精神慰藉”,有法可依。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违法的赡养人依法予以教育,这不仅对受教育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同时也同样对其他赡养人具有教育示范作用。

  (四)“常回家看看”入法的预测作用在于,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如果赡养人不“常回家看看”,老年人得不到“精神慰藉”,其赡养人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可操作性在于,只要老年人认为赡养人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常回家看看”,没有得到“精神慰藉”,就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有关机关、组织也可以从法律或道德的层面,强制其赡养人“常回家看看”,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