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假与企业发展并非不可兼得

时间:2020-05-12 15:3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何勇
  深圳3岁内宝宝家长每年可享10天“育婴假”几乎不可能实现。记者从26日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悉,此前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在其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10天育婴假、“男性关爱日”等规定。有委员认为企业形势不好,10天育婴假不利经济发展。(6月27日《广州日报》)

  给职工放育婴假和延长育婴假是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是对广大劳动者的关心和关爱,是以人为本管理制度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是广大劳动者的共同期盼。但是,政府以目前企业形势不好,放10天育婴假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经济发展,删除了10天育婴假条款,10天育婴假泡汤。

  客观来说,政府给出的取消育婴假的理由并非完全没有道理,相反有一定的合理性,说出了一个基本事实。事实上当前国家经济形势的严峻性一点都不亚于全球金融危机之时的状况,现在确实有很多企业在经营等方面遇到了很多严重的困难,经营负担比较重。在这样的大环境、大气候下,实行10天育婴假制度,的确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地方的经济发展,甚至反过来会加剧企业在用工上的性别歧视,拒绝招聘女工,以逃避育婴假加重企业的负担。

  然而,企业给职工放育婴假与保障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之间并非是对立体,两者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实际上两者可以兼得,育婴假和企业发展之间不是单选题,而是多选题,既可以不让育婴假泡汤,也能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政府具体怎么做,怎样为延长育婴假保驾护航。

  从理论上讲,落实育婴假,必然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但是,政府可以将企业放育婴假的负担转嫁过来,或者是减轻企业在育婴假上的负担,而不是让企业独自承担育婴假的全部经济负担。事实上从保障职工权益角度说,让企业独自承担育婴假的经济负担本身就不合理,政府应当分担部分负担,因为女性哺育婴儿不仅是喂养自己的孩子,也是为国家喂养接班人。笔者认为,政府可以采取承担育婴假负担的方式保障育婴假和企业发展,对于给职工放育婴假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返还,或者是给予减税的优惠政策,不让育婴假的负担全部落在企业身上。由此既能保障育婴假,提升企业放育婴假的动力,还不增加企业的额外经济负担,不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就不造成负面影响。

  说白了,只要政府愿意通过减税的方式承担职工育婴假的经济负担,就既不让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加重经营成本,又能让劳动者享受福利待遇,实现双赢,政府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