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在一个法治论坛上表示,要建设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马贤兴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7月16日《潇湘晨报》)
近几年来,不管是不断发生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公共安全事件,还是各地不断出现的挟尸要价、老人跌倒无人扶、佛山小悦悦等见死不救事件,无不拷问着全体公民和企业的道德和良知,也均涉及企业和公民的道德良知。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引起了全社会对国人的冷漠和道德滑坡的趋势进行谴责和反思,也引发了社会道德立法的广泛讨论。从这个角度说,基层法院院长主张“良知入法”看上去是众多道德立法中的呼吁之一,不过冷静思考,其实不难发现“良知入法”是伪命题,只是另一种形式的道德宣教,并非真实意义上的道德立法。
事实上仅仅是“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其实等于没入法,起不到任何作用。一方面“良知入法”只是一种总则的引导,实质上等同于道德宣教,无异于华而不实的“遵守法律”等空等话语,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详细的惩处措施辅佐,没有强制性作用。另一方面哲人早已经说过,“道德是靠不住的,良知是靠不住的,惟有常规有效的制度,才是最可靠的铜墙铁壁”,法律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靠良知引导仍然靠不住,不恪守道德的人依然不会信奉良知的引导,关键是要将一些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
实际上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以道德保障社会建设,关键不是道德宣教性的、引导式的“良知入法”,而是细化“良知入法”内容,实实在在的应当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向外国取“经”,进行道德立法。
一方面道德立法不能一刀切,不能对全社会的道德行为进行立法,不能把所有的道德规范变成法律条款,约束公民的行为,应当是对特定人群的道德行为进行立法规范,比如对以最高道德标准约束的公务员群体进行道德立法,或者是针对一些基本的、普遍的道德规范通过制度安排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社会行为的道德立法,应当本着扬善不惩恶的原则。主要就是保护行善者,而不是惩处违反道德的作恶者,毕竟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而道德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不是所有人能够做到,不能因为没有见义勇为就对其进行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