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崇法制”不纠结于“良知入法”

时间:2020-05-12 11:4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默
  “良知入法,要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在近日举行的第四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株洲”上,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抛出一个独特观点。马贤兴认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或者叫良心之治。“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为此,他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7月16日《潇湘晨报》)

    很赞赏马院长务实钻研、勤于思考的作风。作为一名称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马院长秉承法律人的职责,对我国法制建设保持着高度的关注,其关于“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问题,矿难频发问题等等,都是缺少良心的表现”的思考,似乎均入木三分,切中肯綮。基于这些忧思,马院长进而提出“良知入法,要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的建议,希望通过“良心入法”的方式,借法律来解决道德范畴的问题,立意新颖,角度独特。

  然而,马院长的观点似乎经不住推敲,该观点确乎“病急乱抓药”,依笔者看来,所谓的“良知入法”貌似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良知入法”,言外之意是法律中原本没有“良知”或者缺少“良知”的成分,并因此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和矿难频发问题等“黑良心”的公共安全事件,甚至出现“救人却被污是肇事者”、见义勇为却收获“关我屁事”等令人瞠目结舌恶例。因此,只要在法律规则中植入了“良知”,因了法律的强制力的保证,上述现象就不会出现。

  显然,“良知入法”违背了法理学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道德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规范,其与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的法律,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基础。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肯定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凡是法律所要求和倡导的,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由此得出一个基本的观点是,我国法律本身就是以人权、公平、正义、平等、良知为基石制定的,何来“良知入法”一说。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不得克扣工人工资”“不得乘人之危”等原则和规定,都是对“良知”的直接倡导和保护;我国《刑法》通过惩罚缺乏“良知”的违法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诸多行政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保护和倡导“良知”的规定。因为,“良知”作为当今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必须得到整个法律体系的倡导和呵护,惟其如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具有价值基石。

  当然。马院长的担忧并非毫无道理,他的担心从一个侧面反映我们的法律执行力出现了问题,我们的制度建设存在着漏洞,从而造就了“靠不住的良心”。马院长发现了问题,只是开错了药方。对此,我的观点是,正因为良心靠不住,必须靠法律,靠法律本身蕴含的对“良知”的刚性呵护和倡导。也许有人要问,既然法律已经具备了“良知”的强制性,为何还会出现这么多的社会问题?这其实就是“良知入法”这个伪命题后面的真命题——严格法律制度的执行力问题!唯有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得到了一致的遵从,才能保证法律框架内的道德得到贯彻,才能确保法律倡导的“良知”得到社会的认同。为此,我们需要的不是纠结于“良知入法”,而是切实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作风优良的行政、执法、司法队伍,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认真将法律规定全面落实,努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因为,只有深具法制权威的社会,才是良知的社会,只有具备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才是良知发展的温良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