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权威,司法公信力建设、人民法院形象建设是基础。司法有公信,司法就有权威;司法有公信,人民法院就自然权威和形象。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最基本的要求。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中诚信公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法院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创新的落足点,是“三个提升”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强化能动司法、强化审判执行工作、强化司法为民、强化审判管理、强化班子和队伍建设,以审判质效明显提高,队伍素质明显增强,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来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就是要以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的实效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权威,树立司法权威,树立人民法院权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全面树立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要有内力和外力相互作用,形成动力、推力和促力。
人民法院的职能职责决定了人民法院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树立司法权威的主要内力。人民法院担负着审判各类诉讼案件,惩治罪犯,保障人权,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是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调控社会秩序的重要部门。法院队伍在思想上必须牢固树立忠诚的政治本色、为民的宗旨理念、公正的价值追求,廉洁的基本操守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在司法实践中要始终自觉坚持公正司法,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全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致力追求案件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院队伍自身维护法律权威、树立司法和法院权威的意识性、自发性、能动性、追求性,是“内燃”动力,需不懈熏陶培育,也需善于不断激发。
法律权威、司法权威和法院权威都作用于社会,“公信”是环境,是外力。法律权威、司法权威和法院权威的全面树立,建立在社会对司法公信力客观评价的基础之上,也客观地评判着“内力”功夫。较为客观地讲,社会外力正确评判司法活动在维护法律权威、树立司法和法院权威的过程中,也需进入法律和司法境界,知晓法律精神和司法程序,这种“外力”就能与“内力”形成完美的“合力”和巨大“推力”。首先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都要树立较强法律意识,做到维权会依法,做到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是人民法院要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三是司法与新闻媒体要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使舆论监督与维护法律、司法、法院权威的目的性高度一致,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社会环境;第四是强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强化人大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支持和理解,优化司法环境,延伸法律权威、司法权威和法院权威的张力。
全面树立法律权威、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权威,是落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系统工程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法治规则优势将更加凸显,人民法院的地位和职能作用也必将日益突显。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树立法律权威、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权威,重任在身,义不容辞。在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途中,全社会都共同担负起全面树立法律权威、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权威的时代义务,经济有序稳步发展、社会法治更趋文明的目标就一定能够顺利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