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惩罚针对孩子的“乱性”行为

时间:2020-05-12 08:2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迅雷
  你真是无法想象,一个年仅13岁的男孩,竟然“被性服务”!

  在陕西咸阳,13岁的鹏鹏随家人去浴场洗澡,男女分头行动,先后出来,鹏鹏刚到休息厅门口就被叫去接受按摩,原来实际内容却是性服务。鹏鹏事后叙述了冲动之下接受性服务的过程:“一个女的进了我的房间,说了几句话后,她把自己的衣服全都脱了躺在床上,我控制不住,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她给我戴了避孕套……和我发生了性关系。”(8月1日《华商报》)

  生于1999年的鹏鹏,尽管身高接近1米8,但稚气未脱。依据鹏鹏的叙述,对方问过他的年龄,他说是13周岁,对方听了后也没说什么,就开始脱衣服了。

  一个13岁的男孩,就这样“被性服务”。这真是“乱了性”的性行为!为了那一两百元的利益,卖淫的世界就这样“乱了套”!这是对未成年个体的性摧残。而让人特别郁闷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仅仅针对女性而言,哪怕你是年仅13岁的“幼男”,被强奸了也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置。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是成年人该坐下来好好研究的大问题。法律的明显欠缺,要尽管弥补起来。我们的法律是为了保护“人”而设立的,对于没有辨识能力和自主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更应该利用法律悉心加以保护。国家的法律,必须是“以人为本”的“人本”法律。千百年来,人类的法律观经历了“以神为本”的“神本”法律观、“以物为本”的“物本”法律观、“以社会为本”的“社本”法律观,如今好不容易总算进入了“人本”法律观时代,如果我们的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都做得那么欠缺,这真是成年人的巨大耻辱。

  人是法律的目的,而不是法律的手段。哲学家康德说:“人在行动中,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一同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康德认为,人类必须依据法律来生活,法律是人类主观理性的历史产物,“人,从整个人类来看,不像低等动物那样,仅仅凭着本能来行动”。康德这样阐述人的权利的普遍原则:“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所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根据普遍法则,这个行为能够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换言之,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任何一个行为,只有它本身是正确的,而且它所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根据普遍法则,这个行为才能够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

  成人世界,该出手严厉制止那些针对孩子的“乱了性”的性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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