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下钱庄应“疏堵结合打防并举”

时间:2020-05-12 08:1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孙灿金
  就在近期,上海“12.05”特大地下钱庄案告破,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犯罪嫌疑人葛某地下钱庄的交易金额高达20亿元,运用“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获利200多万元。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就出现了地下钱庄的身影。但多年以来,地下钱庄并没有因为其非法性质而裹足不前,也没有因为政府的不断的打击而销声匿迹,反而我们看到规模越来越大的庞大组织。(7月30日《央视网》)

    “地下钱庄”从诞生之日起,人们就对它褒贬不一。有人把它视为洗钱的温床,扰乱金融秩序的罪魁祸首;有人把它视为激活民间经济、制造富翁的摇篮。笔者以为,“地下钱庄”的危害非常之大。大量“热钱”和“游资”通过不正常的方式流入金融市场,对金融市场及实体经济的影响与冲击从来都很严峻。而且,因地下钱庄在法律上没有名分,一旦产生纠纷,“地下钱庄”客户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救济。同时,央行首部《反洗钱报告》也指出,中国的洗钱活动具有很强的本土特征,其中以“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最为典型,并日益成为贪污、逃税、走私、偷渡等各种犯罪活动的洗钱通道之一。从总量看,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汇兑及转移资金的规模不少于2000 亿元人民币。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警惕。

  “地下钱庄”在我国是非法的,始终是“严打”的对象。温家宝总理在新加坡曾经表示:“凡是涉及到地下钱庄非法牟利的,无论是国有企业、个体企业,都属于国家严禁并加以惩处的范围。”但是,黑格尔说过,“存在的就是合理”。长期以来,“地下钱庄”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一直存在着“中国特色”的悖论。“地下钱庄”的存在是非法的,但“地下钱庄”却有着内在的驱动力。因此,一味渲染“地下钱庄”的负面作用不但于事无补,还掩盖了事实真相。其实,地下钱庄之所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根源在合法的信贷市场被商业银行垄断,中小企业和民众想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比登天还难”,等钱急用的非公企业和民众自然就会求助于“地下钱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系主任赵锡军说过,“‘地下钱庄’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最大的因素是市场需求,至少,它能提供正规银行无法比拟的快捷及方便服务”;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主任贺力平也认为,中国金融缺乏一个完整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系统,造成资金在社会中的流通不畅,资金利用率非常低。而“地下钱庄”正以其方便、快捷的特色赢得了生存的空间。

  其实,就连国家外汇管理局官员也不得不承认,当前地下钱庄的组织化、规模化,已经替代了银行的部分功能。地下钱庄业务的“繁荣”既折射出民间金融市场的畸形现状,也反映在实体经济突飞猛进中,金融业的严重滞后以及原有金融体制的尴尬。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地下钱庄”的业务规模膨胀,必然要分割金融资源,形成货币资金体外循环,削弱正规金融体系的功能,进而影响投资与储蓄、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效率等,造成货币政策及外汇管理政策的失效甚至成为洗钱等严重刑事犯罪进行资金转移的通道,对国家的经济金融等非传统安全构成威胁。但笔者认为,“地下钱庄”作为一种在经济领域存在的非法金融机构,其存在的土壤在短时期内是难以根除,“地下钱庄”的存在也并非都起着负面的作用。从局部或者微观的角度分析,“地下钱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区或个体经济的发展,调和了一些合理金融产品需求与现行金融及外汇管理制度缺陷之间的矛盾,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

  笔者以为,对“地下钱庄”的治理应适时转变思维方式,客观区分并理性分析“地下钱庄”不同业务的性质和其产生的根源,改变过去一味使用封、堵、打的办法,采取“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方针,促使“地下钱庄”走向分化,进而分而治之。一方面,要努力使“地下钱庄”失去生存的土壤,最终退出市场;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打击“地下钱庄”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治理“地下钱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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