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服务“舌尖上的歉意”于法有据

时间:2020-05-12 05:0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广岭
  8月13日上午,购买了首都航空公司JD5229次航班机票的万先生提前一个半小时来到机场却被告知,因为自己即将搭乘的航班临时调整,座位数减少,必须改签或退票,与万先生遭遇相同的十余名旅客纷纷提出质疑,航班调整首都航空公司为何不提前通知,首都航空出面回应,为了公平起见无法提前通知,只能先到先乘机。(8月14日央视网)

  乘客既然购买了机票,航空公司就必须提供与票价相适应的服务标准,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并非顾客强词夺理的非法要求。但是,由于航班临时减少,座位数量减少,首都航空公司竟声称“先到先乘机”,确实令乘客感到心寒。一个如此大规模的企业,当发生旅客滞留现象时,非但不积极考虑解决方法,反而让乘客“被自助”,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近年来,航空延误、旅客滞留事件时有发生,而且部分事件的矛盾冲突程度异常激烈。从根本上说,大部分事件都是因为航空公司不能按照票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所致,加之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能令乘客满意,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从法律层面来讲,乘客既然支付了合理的票价,就与航空公司之间达成了有效的协议,双方之间的关系理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法第107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既然双方之间具有合同关系,航空公司与乘客就都应该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假如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说,法律在此处并未有欠缺和空白,完全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

  既然法律规定较为明晰、概全,为何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笔者认为,关键还是航空公司的服务方式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容易激起乘客的不满。在该事件中,航空公司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乘客航班调整信息,并且在面对乘客的质疑时,以“先到先乘机”作为首选答复,乘客不满意也就不足为怪了。可以说,最后的补偿是在双方僵持下,航空公司被迫作出“让步”,对乘客作出了合理的补偿。其实,假若航空公司第一时间表明歉意,以”违约的惩罚”表明自身的态度,事情大可不必如此僵化。

  不管如何,面对航空服务中的突发性事件,航空公司应当第一时间表达“舌尖上的歉意”,而非一味的推卸责任,找理由搪塞。作为一个大企业,最起码的歉意既是自身的品牌和形象,更是蕴含于企业发展中的社会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