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年来全国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其中指出,一些地方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北京晨报》8月12日)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30年居然有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被毁,其中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众所周知,正如财产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文物也可以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那些不可移动文物诸如房屋、墓穴与可移动文物(钱币、陶瓷等)一样,记载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承载着人类文明的记忆。如此之多的不可移动文物被毁,让我们何以向子孙后代交待呢?
然而,尽管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损坏一样严重,但是,相对于毁坏可移动文物的人往往会背负刑事责任相比,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人似乎淡定得多,因为他们都有着各类冠冕堂皇的借口,诸如北京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的“维修性拆除”, 蒋介石“重庆行营”的“保护性拆除”。于是乎,全国各地诸多不可移动文物处狼烟四起,诸多文物在挖掘机之下灰飞烟灭。
难道就没办法用刑罚来惩治这些故意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人吗?非也!刑法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这些年,毁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到底有多少,笔者不得而知,但肯定不会在少数。例如梁林故居已经纳入北京第三次文物普查新登录项目,关于故居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也正在进行中,但这一故居照样被拆除。
即使毁坏的不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不是无法可治。因为,刑法还规定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毁坏一般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也应当用这一罪名惩治。如果是公职人员指使他人毁坏不可移动文物,达到一定数额,也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对他人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则涉嫌玩忽职守罪。
法律有明确规定,毁坏不可移动文物却依然猖獗,个中原因,全国人大的报告中一语道破“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损毁消失;有些地区在发展旅游产业时对文物过度利用,甚至为建设旅游景区而损坏文物。”也就是说,在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背后闪烁着地方政府支持的开发商的影子或者地方政府本身。而这一切,又和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与官员们的政绩联系在一起,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难点和奥妙都在于此。
当然,毁坏不可移动文物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也与我们对不动产保护不力的大背景有关。在大建设的浪潮中,公民的房屋就像浮萍一样难以得到保障,政府和开发商随时可以征收公民房屋和土地,我们很少看到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因为强拆而判刑,倒是经常耳闻公民为保护房屋免于强拆而坐牢。浪潮所至,不可移动文物难免随风飘摇,何况,不可移动文物往往属于国家的。
如今,连全国人大的报告都指出“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地是不是该将追究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人刑事责任提到议事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