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内某大学船山学院护理专业学生在网上发帖说,在学校举行的一场实验考试中,监考的男老师强制要求多名女学生暴露隐私部位参加考试。同学们反映,考试的女生个个都要脱衣服,而且考试中无明显过错的同学也要去补考,而补考的项目还是腹股沟淋巴结触诊,全部要脱光裤子,否则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这条耸人听闻的新闻发布后立刻引发了轩然大波。社会公众对此事反映强烈,网上网下骂声一片。笔者认为,监考男老师强制要求多名女学生暴露隐私部位参加考试的这种挑战道德底线的行为,不但受到道德的谴责,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隐私被认可是一种法益,对隐私利益应当予以直接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更是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一般而言,将隐私公开是侵害隐私的主要行为,除此之外未经许可,擅自收集、刺探、偷窥他人私秘或私生活也都对隐私构成侵害。在此次事件中,监考的男老师强制要求多名女学生暴露隐私部位。这种行为就是以非法的手段强制女学生公开其隐私部位,并非法侵扰和知悉女学生不愿公开的隐私秘密,对女学生的隐私权构成了严重的侵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对法律予以保护的民事权利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当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条也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个人的隐私权被他人采用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手段进行侵害时,基于隐私权自身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受害人可以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相应的物质损失或者精神损害,除非公民个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个人同意披露隐私。因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当受害人提出此项请求时,不必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和自己的损害,可直接依据法律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但是如果受害人提出相应的物质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赔偿时,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物质或者精神损害程度。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受害学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要求加害老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老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监考老师不但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恐怕其也难逃刑事法律的制裁。对于监考老师是否构成猥亵罪,须严格根据猥亵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审查。我国刑法对猥亵罪作了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猥亵罪。猥亵行为是猥亵罪犯罪构成的主要客观要件。因此,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猥亵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而言,“针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行捏摸妇女乳房,强行脱光妇女衣裤,强行与妇女接吻、搂抱等);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在此次事件中,监考老师不仅强制女学生脱光衣服,还借“腹股沟淋巴结触诊考试”为名强行触摸女学生的隐私部位,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女学生的性的羞耻心,也违反了善良的性道义观念。因此,从猥亵罪的一般犯罪构成来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