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略删除“强制住院”的副作用

时间:2020-05-12 01:2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何勇
  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做出多项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删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请复诊、鉴定权。(8月28日《新京报》)

  近些年来,发生了多起正常人“被精神病”、“被住院”的恶性事件,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侵犯,根源就在于法律上允许“强制住院治疗”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说,废除“强制住院”条款,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笔者认为,也应当看到废除“强制住院”条款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可能导致很多真正的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得不到救治而危害社会,由此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很多真正的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只有法律名义上的监护人,实际生活中并没有真正的监护人。患者亲属为了害怕承担责任和避免承担高额医药费,早已经放弃了监护责任,对于精神病患者不管不问,任由自生自灭,而精神病患者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同样因为这个理由放弃了监护职责,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安宁和减少麻烦,违法的将很多带有暴力倾向的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强制送往了外地、遗弃在外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删除了“强制住院治疗”条款,那么除了无法分辨一切的患者可以申请医学鉴定外,其他人和政府无权代为申请医学鉴定,在被鉴定是精神病患者之后,即使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伤人案件,只要患者不同意住院,就不能强制住院,只能任由精神病患者继续在精神病医院外面自由自在,如此后果可想而知,危险事件随时发生,老百姓的人身安全就无法得到保护。

  毋庸置疑,为了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被精神病”、“被住院”事件的再次发生,确实很有必要对地方政府、精神病医院以及医生的权力作出严格限制,包括患者家属,避免联合起来滥用权力,借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名义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能由此就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无视很多精神病患者的暴力倾向和对他人的危害的事实存在,精神病患者制造的刑事案件已经发生了很多,不能为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而给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

  笔者认为,“强制住院治疗”条款应当是修改完善,而不是彻底删除,对于没有监护人的疑似精神病患者,其活动所在地政府有权代为申请医学鉴定,经鉴定后认定是精神病患者,即使本人不愿意住院治疗,也应当强制进行治疗,并且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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