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李金华在8月17日出席“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暨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事例颁奖”会上指出,“诚信是立人之本,是立业之本,也是立国之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在深入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基础上做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环,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摘自2012-8-20《法制日报》)。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到二0二0年,文化改革发展奋斗目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公民素质明显提高”、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由此可见,诚信法治是一种先进文化,是强国的软实力,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法治,也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重要实践。
大家都知道,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良性互动、有序运行的道德基础。在社会向前发展、发生重大变革的历史特性下,诚信法治体系建设尤关国家和民族的命运。诚信法治建设的实践,既需要每一名公民自觉付诸实际行动,也需要国家的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做有力保障。尤其是在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传统价值观念逐渐淡薄的今天,法治诚信建设对于转型社会道德文化的重建,对于讲良心、讲诚信的社会信用关系的重构,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要从根本上建设诚信法治先进文化,必须传统与规范并行,内化与法威并举,褒扬与惩戒并重。发扬民族优良传统仅仅是一种自觉,树立诚信法治的法律权威,才能强力扭转社会诚信缺失陋习;建立社会诚信行为规范的严密体系,可以进一步使诚信法治的规范、约束走向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既使各类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形成合理预期,也可使诚信法治随时支配社会成员的行为;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诚信奖惩机制,扭转失信成本过低问题,让守信受益与失信代价形成鲜明之别。传统要发扬,法治要增强,诚信法治建设就有保障。
诚信法治,是系统性的社会工程。种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建设,需要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和贡献力量才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破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难题,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各领域、全过程就是最优化的路径选择。法律人(泛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学理论界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应是推动诚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主力军,必须责无旁贷地担当起诚信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使命。法律人精通和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官、检察官还依法执掌这审判权和检察权,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对整个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发挥着引导和示范作用,在诚信体系建设中不仅仅是研究者、推动者,而应当成为诚信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专家学者们以自己才智前卫引领,法官、检察官发挥职能严格执法,律师执业过程中善意渗透,都是法律人在为诚信法治建设作贡献,都是践行诚信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真诚实践。
法官是法律人队伍中的重要成员,做诚信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是责任担当,更是履行使命。从法官角度而言,依法审理和执行好每一个案件,都是在为诚信法治建设添砖加瓦,都是在引领社会成员崇尚法治,恪守诚信。那些任何时候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案例,都是“守信”与“失信”之“得”与“失”的生动教材,都是推动社会诚信法治建设的动力积蓄。人民法官做诚信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就是要依法办好案,要通过办好案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传递守信失信之“利”与“害”,要善于以案说法,要善于从办案中发现和分析诚信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突出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使全社会形成诚信建设合力,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效参与到诚信法治体系建设之中来,进而使得各项社会活动都严格在法律规范、诚信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坚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维护法治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本身就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正是人民法院队伍正确履行诚信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之本。
作为法律人,义不容辞地要当好诚信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除了贡献才能慧智、正确履行职责之外,自觉尊重和敬畏法律,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令,甘于和善于做全社会诚信法治建设的表率,不仅是在为推进诚信法治建设默默作出应有贡献,而且也是法律人的立足之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