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河南孟津县小浪底镇村民杨安乐将逾6万公斤玉米卖给镇粮管所,按当时价格计算共74694元。但粮管所以“所里暂时没钱”为由,为杨安乐开具收购凭证并加盖公章,称以后偿还粮食欠款,谁知这一等就是11年。杨安乐及妻子多次讨要欠款,但历任粮管所领导均称“找前任要去”。如今,杨安乐身患脑血管瘤,却没钱支付医疗费用。(8月18日《大河报》)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话对于众多平民百姓有着质朴的诚信约束力。对于那些诚信尚存但又想拖债不还者,债权人理直气壮地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指斥和追债,后者则会脸色讪讪、语言支吾,从而想方设法,将债务还上。当然,对于那些毫无诚信者,这句俗话就失去了效力,就会出现诡异的“欠债的英雄,索债的狗熊”现象,债权人索债无望,又拿那“老赖”无法,往往会诉诸法律,诉请法院以法律强制手段判决和强制执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按理,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当执政为民,应当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当做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政府“恶意赖账”不但背离了政府的为民宗旨,而且背离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诚信,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面对一名因政府赖账而无钱看病的不幸者,面对那发自床榻令人悲怆与心碎的控诉,河南孟津县小浪底镇粮管所的政府官员安能心安理得,视若无睹?
而那句痞气十足的“找前任要去”,把“新官不理旧账”说得“理直气壮”,但却罔视政府权责的延续性和一致性的问题,刻意混淆了官员任期有限性与政府责任无限性之间的差别。须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新官”与“老官”都是人民公仆,都是代表一级政府讲话、办事的,而绝非个人行为。事实上,“新官”理不理“旧事”,事关政府的形象及权威,事关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政府不是一再重申要取信于民吗?无诚信可言的政府怎么来领导人民呢?古人说“人无信则不立”,如果政府无信,它损害的不仅仅是人民的利益,而是政府的形象。
河南孟津县小浪底镇粮管所拖欠村民杨安乐6万公斤玉米收购款11年不还,粮管所开具的收购凭证及其加盖的公章也沦为了历任粮管所领导诚信缺失的“物证”。对此,笔者认为虽然该粮管所恬不知耻“恶意赖账”,但执政为民的宗旨不能丢,人民群众利益不能无视,法制不能“打酱油”。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对该粮管所的“官员”展开问责调查,查清杨安乐6万公斤玉米的去向,查粮管所执政为民的落实情况,查粮管所的工作作风情况等等,对有关违法违纪予以问责;另一方面,杨安乐与该粮管所之间形成了明确的购销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76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换言之,该粮管所领导那句“找前任要去”的说辞,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不是拒不履行合同的理由。作为债权人杨安乐也应当勇敢拿去法律武器,依法对该粮管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及时作出司法判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