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发生在湖南衡阳、针对小学生的一次隐秘试验,却因为最近一个科学网站的论文而暴露。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未得到彻底验证之时,美国塔夫茨大学学者汤光文自称曾在衡阳衡南县江口中心小学做过人体试验,给数十名小学生喂食转基因大米——“黄金大米”。黄金大米事件折射部分科研人员对于科学伦理和法律的认知的不足。
目前各有关方面对湖南儿童食用的是否是转基因大米众说纷纭。不管受试儿童食用的是转基因大米还是β-胡萝卜素高于正常水平的传统大米,其本质上,都是一次人体试验,无庸置疑。黄金大米事件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作为人体试验对象的法律问题。
第一,现在生命医学方面的研究如火如荼,然而即使是使用小白鼠作试验,在国外也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对动物如此,对人类的试验申请控制应当更加严格。
根据医学需要和赫尔辛基宣言,未成年人并非不能作为人体试验的对象,但是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时,应当给予特别保护,赫尔辛基宣言第27条、28条对特别保护做了相关规定。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岁以下未成年人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非完全没有意思表示能力;至于10岁以上未成年人则为限制民事行为人,可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应的民事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实验,因为其生理的特殊性以及行为能力的缺陷,应当慎之又慎。
第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4条规定:“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显然黄金大米的实验是不符合现行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该项目在未经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许可下实施,项目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对于造成接受实验的儿童人身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如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公诉机关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予以起诉。
但是目前国家对于科学家及科研行为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执行条例。在科学研究方面,笔者认为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现在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对于是违反科学伦理行为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制定详细的惩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