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某晚报每隔一两天就会刊登相近内容的检查或道歉信,一律600元一则,内容涉及出租车司机不系安全带,营运过程中抽烟,滞站揽客,座套脏了被查处,企业“对国家统计法规学习不够,未按时年审统计登记证”,“对贵阳市劳动监察保护条例学习不够,未按时参加年审”等。(9月11日《东方早报》)
其实执法部门要求犯过过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或企业登报检查或者登报道歉,并非贵阳一地的一些执法部门的做法,而是一种普遍性做法,全国很多地方的很多部门都采取了这一举措。比如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民政部门要求在办理丧事时出现扰民现象的扰民丧户登报检讨,今年7月13日当地某都市报就刊发了某居民在“办理丧事活动中燃放鞭炮,吹打乐器,撒纸钱,做出了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检讨书;再比如2009年福建省石狮市交警部门推出新举措,要求违法司机“登报道歉”等。
毋庸置疑,从法律角度说,执法部门要求被执法者在接受处罚的同时,自费登报检讨或登报道歉,确实如同众多法律界人士所言,执法部门的这一做法并无法律依据。一方面不管是各部门的法律法规,还是《行政处罚法》,都没有规定登报检查或登报道歉是行政处罚的种类。换言之,登报检查或登报道歉本身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已经按照法律给予了相应的惩处,另外再要求违法违规企业和公民自费登报检查或登报道歉,实质上是一种重复处罚行为,是执法部门违反法律规的私自加设的一种处罚,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在某些行业,确实有不少从业人员素质不是太高,经常违反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较轻,惩处效果很不理想,起不到作用。从执法效果角度说,结合我们中国人重面子的实际国情,要求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公民登报检查或登报检讨,把登报检查等成一种批评教育手段,让违法违规者丢人,成为一面反面教材,的确可以发挥作用,能够对其他人起到警戒作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为此,笔者认为,执法部门要求违法违规者登报检讨或登报道歉并非完全不可尝试,并非绝对不可实行,关键是要合法,不能逾越了法律的规定,登报检查这种人治时代的做法只能作为法治时代的一种补充,可以作为批评教育的一种手段尝试。一方面执法部门只能把登报检查作为批评教育和警告处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作为单独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使用。另一方面登报检查应当只是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者适用,而不是对于所有违法违规者适用,而且执法部门在对于违法违规者给予了登报检查的处理之外,就不能依法再给予罚款、扣分等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