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与该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明确原告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人民政府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等8种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一审败诉进入二审的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笔者认为,推行行政机关“一把手”或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意义重大,将会有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受中国封建传统等级特权思想影响,部分行政官员认为被老百姓告到法庭并坐上被告席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情。在此心理作祟下,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领导在行政诉讼中大多不愿出庭,往往委托手下一般工作人员或律师参加诉讼。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行政机关领导本人不出庭并不违法,委托相关人员出庭诉讼符合程序性要求。由此,“民告官,不见官”则成了行政案件庭审中的常态。对此现象,有人调侃为“只听楼板响,不见有人来”。
与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私权益相比,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涉及公共权力行使,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领导亲自参与诉讼符合其职责要求。出台制度要求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是根据行政机关履行公权职责的特点,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出庭应诉的规定。
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西方哲人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本身就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救济。作为应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应带头遵守法律。行政机关领导端坐在法庭被告席上,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地进行诉辩攻防,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姿态;也能让行政相对人认识到,官再大,出现行政争议,照样要在法律之下解决纠纷。
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能够强化释法力度。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行政案件,搭建了一个让官民能进行有效沟通的桥梁,让双方当庭摆事实讲道理,从而妥善地解决行政争议。从形式上讲,与行政机关领导面对面地说理,能让行政相对人在心理上感受到尊重;行政机关领导到庭听取行政相对人有关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然后在答辩或辩论阶段,有针对性地说明作出行政决定或处罚的事实、理由和程序性规定,将能提升释法力度,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便于提升行政能力。国家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除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外,还有运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考虑。听取下属工作汇报,是行政机关领导掌握本单位行政执法水平的途径之一;而亲自参与行政诉讼听审,将更能直观地了解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出现行政诉讼案件可能会多些工作量,但能从中找出自身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盲点。行政机关领导如果以此为契机,研究分析行政案件败诉的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将能够提升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水平。
要想实现从“民告官不见官”向“民告官可见官”转变,除了出台相关行政机关领导出庭的制度以外,还要提升执行力,具体可由法院提供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情况数据,由行政机关上级部门从严考核,落实惩罚措施。习惯成自然,经过一段时间以后,行政机关领导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就会变成了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