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罚带头闯红灯者犹如饮鸩止渴

时间:2020-05-11 09:5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欧阳毅
  近日,石家庄市文明办、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决定,自10月23日开始,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不闯红灯、做文明有礼石家庄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此次活动中,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10月25日《法制日报》)

  有媒体将在国内出现的几个人或称一撮人闯红灯过马路的行为唤作“中国式过马路”,这种略带自我嘲讽的造词很生动形容了目前国内过马路这一群体活动的部分现状,但也绝对不是全部,因此这种被唤作“中国式”的活动在其他国家亦大有市场。石家庄有关部门出台的上述处罚办法,表明看起来切中了所谓“中国式过马路”的要害,其实这种处罚办法却也未尝不值得好好反思一番。

  首先,“只罚前三名闯红灯者”存在实际操作的问题。所谓的前三名闯红灯者在认定上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所谓三五成群,在具体的时间中,情况可能会多种多样。如果只有三个人闯红灯是不是处要罚所有三个人?如果只有四个人闯红灯时,是不是只处罚前三个人,而不处罚第四人?如果两两并排一起过马路的时候,如果认定所谓的前三人呢?期待有关部分出台实施细则?笔者更愿意相信这细则出台不了,因为一项不具操作性和执行力的制度越是要付诸实施只会更加暴露其不具操作性。

  其次,“只罚前三名闯红灯者”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从处罚闯红灯行为的法律依据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是处罚闯红灯行为的法律依据所在,其明确规定的是凡是闯红灯者均应加以处罚!“只罚前三名闯红灯者”则明确放弃了对前三者之后的违法者的处罚,而这一处罚办法的制定者连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者的资格都不具备,这种随意篡改法律执行方式的做法不仅涉嫌违法,更是缺乏守法意识和不具法治精神的表现。

  其三,“只罚前三名闯红灯者”缺乏应有的事实依据。谈到该处罚方式的合理性,很多人或许要说可以起到“枪打出头鸟”、“杀鸡儆猴”的作用来论证其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稍微细究一下,就会发现,这前三者的三是如何得来的缺乏依据!为何是前三,而不是前一、前二或是前四?是因为“好事不过三”,源自文明传统?有没有经过论证?笔者更愿意相信,这是某些决策者拍拍脑袋想出来的点子。而这种拍拍脑袋出点子的做法也似乎是当前社会管理中部分决策者的一贯风格,是一种非理性的治理思维。

  由此可见,“只罚前三名闯红灯者”这样一项在法律依据上缺乏依据,在事实逻辑上缺乏依据,在实践中更是缺乏操作性的“拍脑袋”处罚办法,犹如饮鸩止渴,其实际功效怕是要辜负决策者的期待了。这种“拍脑袋”做决定的做法更凸显了某些决策者的法治精神的匮乏和守法意识的缺失,实在值得反思。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亟待处理和规制,完善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当前形势下重要的职责,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组成部,而崇尚法治、严格论证更是其应有之意和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