撼动信用卡全额罚息须追溯法律源头

时间:2020-05-11 09:3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遇哲
  10月28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在用户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因未按时还款,常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专家认为,各家银行信用卡罚息制定得相对偏高,全额罚息规定不尽合理。(10月29日《北京晨报》)

  通常,银行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为全额计息,一种为按未偿还部分计息。目前,除中国工商银行采用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外,包括民生、中信等国内其他多数银行均采用全额计息。假设持卡人刷卡消费10000元,就算还了9999元,差1元未还,也要按10000元计息。在这种情况下,仅35天时间,全额计息与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就能相差6800倍。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持卡人延迟还款的违背信用行为,银行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和不信任惩罚也是情有可原,但“还款差一元却按万元罚”的全额罚息,却严重背离了基本法理。根据消费者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消费者只有义务就自己迟延还本付息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已还款部分来说,消费者已经履行了信用义务,不存在违约责任,也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因此银行没有理由将罚息对象无限扩大到整个消费额度。

  近年来,信用卡全额罚息引起的纠纷时见报端,社会舆论的质疑声此起彼伏,每每银行方面总是拿“全额罚息属于国际惯例”作为挡箭牌。然而,什么样的国际惯例能大得过法理?再者,工行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也足以说明,所谓的国际惯例并非铁板一块。说到底,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坚持全额罚息,无非是“利益最大化、责任最小化”的趋利避害思维作祟。在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藉此将巨大的商业风险更多地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同时也为自己开辟一条牟利新路。

  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垄断性太强、竞争力不足,而消费者又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仅靠个别银行的“鲶鱼效应”和公众的“用脚投票”,无法从根本上撼动全额罚息。工商银行取消全额罚息三年多来无人跟进,就是尴尬的写照。因此,必须追溯法律源头,从法律体系上遏制银行的逐利驱动。

  现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在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标准的同时,并没有说明计息的本金是透支的全额还是未偿还的余额。恰恰是这一漏洞给了银行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必须予以弥补。而这部制定于16年前的法律本身也有很多与当下社会格格不入的地方。比如,日息万分之五,相当于月息15%,年息18%,现在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不过6%,罚息标准明显偏高。此外,国外银行对于信用卡违约金的计收大都有次数或数额限制,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按月收取5%的最低限,却未设最高限,从而导致“滞纳金超过本金”的现象屡屡出现。这些问题都应予以纠正。

  追溯法律源头,不止于具体条款的修订完善,更应强化金融消费者的话语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目前,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多达3000余种,但无论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没有征求消费者意见,公众只能被动接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商业银行是银行服务的提供者,金融消费者是银行服务的接受者,二者作为契约双方,地位和权利理应平等。唯有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引入价格听证等制度,赋予消费者足够的议价权,抑制银行的定价权,推动双方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制定契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合理条款的生存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