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5岁小伙子小峰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幸的是他同时又身患肺癌,先后到两家医院寻求获得肺癌手术都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为了能及时手术,他更改病例、隐瞒病情、逃避血检,最后在天津的一家医院完成手术。11月13日,当知情人将这样一个故事通过微博呈现在大家面前时,舆论中有震惊、有同情,也有指责。(2012.11.23《新华网》)
当“隐瞒病情获得手术”这样一个故事呈现在大家面前时,为什么舆论中有同情,也有指责?我想原因大概是这样的,同情缘于艾滋病患者原本就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爱,在一连两次遭到医院拒绝后采取隐瞒病情的方式获得手术,实属无奈,有情可原;指责缘于患者不该隐瞒自己的艾滋病情,欺骗医护人员,对他人的生命健康不负责任,有点自私自利,千不该万不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同情侧重的是对患者就医权利的保护,指责侧重的是对医护人员健康权利的保护,但反过来也可以说,同情包含着对医护人员健康权利的同情,指责包含着对医护人员缺乏医德的指责。本质上,这个故事暴露了患者的就医权和医护人员健康权之间的抵触,这种抵触不是不可调和的冲突,通过加强患者就医的保护和医护人员的安全防护,同情和指责就会不再发生,将被关注和关爱永久取代。
这个故事中的天津小伙子难道非得隐瞒艾滋病情才能获得手术的机会吗?答案不得而知。不可否认,小伙子在寻求手术机会的路上遭遇了拒绝,一连两家医院都以各种理由推托,这是医院的不对,是医院面对患者的就医需要时对法律和医德的公然违背。但是,无论如何,医院的推托不应该成为小伙子隐瞒艾滋病情获得手术的理由,小伙子应该想想隐瞒艾滋病情进行手术给医护人员可能带来的风险,手术前详细告知医生过往真实病史是患者应尽的义务,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医护人员负责。
医院为什么要拒绝对艾滋病患者进行手术?“陷入困境的除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处一线的医务工作者也是如此。”医院是救死扶伤的人间天堂,医生是呵护生命的天使,面对患者的就医需要,医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医德的要求。一连两家医院拒绝艾滋病感染者的手术要求实属不应该,应该谴责和追究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也应该思考医院这么做的背后原因:以前没有做过这样的手术,医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不高,医院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可能会面临被感染的高风险,“除了担心被感染外,目前还没有对因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的医护人员进行赔偿、补偿或补助的法律规定。”不过,即使医院确实存在上面的原因,也不应该消极拒绝,而应该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可以邀请专家来协助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协助完成手术,或者为患者协调其他医院。
这样一个故事暴露了艾滋病患者就医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加强这类人群就医保护还得从问题着手,对症下药。一方面要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传染病医院对艾滋病患者各种疾病的救治能力,同时也要提高普通医院针对艾滋病患者手术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与艾滋病患者就医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保护条款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加大对这类人群的保护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同时也要建立加强医护人员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和降低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