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温岭公安官方微博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消息一出,再次引起广泛讨论,要不要增加虐童罪?现行刑法对该类虐童行为是否能规制?幼儿的合法权益该如何有效保护?(2012.11.20《法制日报》)
“温岭幼师虐童事件”的当事幼师之恶劣行为令人发指,不仅伤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更点燃了家长们心中的怒火,引发了国人对儿童保护现状的担忧。基于愤怒和担忧,很多人开始考虑用最严厉的刑罚来制止类似虐童事件的发生,有的人建议修改刑法增加虐童罪;有的人认为增加虐童罪会造成罪名适用之间的混乱,实属没有必要,可以考虑扩大虐待罪适用主体的范围。增加虐童罪或者扩大虐待罪适用主体的范围对解决儿童保护问题确有必要,但它不是全部,更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儿童保护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止的结果,需要的更多的是过程的控制,而不仅仅是结果的惩罚。
温岭虐童事件的发生,有法律的问题,也有社会的问题,而更多的是社会的问题。社会转型期,在社会制度破与立的过程中,社会一些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太完善,信仰出现危机,道德失范,道德对人的约束力弱化,于是人就像是脱了缰的野马做起事来肆无忌惮。中国的现行教育体制越来越功利化,教育监管部门职能缺位、越位现象频繁发生,不作为、乱作为;教育机构过分市场化、商业化,以公益为幌子、以营利为目的,功利化现象严重;很多教师不再将教育视作责任和使命,而是作为牟利的工具和途径,追名逐利,急功近利,爱心流失,利益熏心……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法律防线之最后屏障。刑罚侧重的是对危害行为和结果的惩罚,对危害行为和结果之主体和前因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威慑来体现,但是刑罚的惩罚功能距离儿童保护动态化过程太远,以至于对儿童保护动态化过程之控制作用有限,因此简单地把目光放在刑罚上、单纯依靠刑罚来实现儿童保护问题的解决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太孤立地看问题了。
道德风尚的树立,良好习惯的养成,不仅需要道德说教,更需要行为规制,行为规制重要的不是对结果的惩罚,是对结果发生之前整个过程的控制,是对危害行为和结果的预防。一要完善刑法在内的儿童保护之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主管部门之权利与义务,增强主管部门监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变革被动执法习惯为主动查找问题和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二要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和服务制度建设,明确教育公益化方向,明晰责任和义务之界限,增加教师责任意识教育和培训,吸收家长参与幼儿园和学校的管理和服务事物,促进幼儿园和学校管理和服务过程的民主化、公开化和透明化。三要加大国家和社会投入,提高幼儿园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之硬件和软件的建设水平,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加大教师学习、培训等再教育力度。四要加大对侵害儿童权益之行为的惩戒力度,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刑罚之威慑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