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罚息”是对契约精神的背离

时间:2020-05-11 06:2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郭秀猛
  透支17万元, 4年半未还,因银行“全额罚息”利息和滞纳金竟高达30余万元。近日来,银行“全额罚息”的做法引发争议,业内专家认为,各家银行对信用卡罚息偏重,全额罚息的规定不合理,信用卡滞纳金大大超过本金。(2012.11.15《中国青年网》)

  “全额罚息”让信用卡透支者承担过分的责任,滞纳金大大超过本金,真可谓霸道无比,是对法律规定的有意违背,也是对社会公理的公然挑衅,背离了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精神,扭曲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暴露了银行业界信用卡领域存在的亟待正视和解决的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之处。

  在信用卡领域,银行是个商业主体,具有十足的商业属性,其开展信用卡业务、在市场上发放信用卡是一种市场行为。在银行和信用卡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契约关系,必须遵守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合理、平等协商、权责一致等契约原则。部分银行的“全额罚息”规定在制定之初,既没有依照公平原则合理作出,也没有按照平等原则协商确定,更没有体现“有多大权利可能就应当承担多大责任风险”之权责一致原则。除了契约原则的约束外,民事法律规范中也有契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得违背公平合理和平等协商原则的具体规定,既有原则性规定,也有具体规则的规定。

  信用卡消费者透支消费没有按照银行的规定及时还款,罚款银行对违约者收取与违约责任相应的利息既合法合约也合情合理,但是如果让消费者部分违约承担全额责任就明显违背公平合理的契约原则,也充分暴露了银行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一贯思维和做法。针对消费者违约部分收取合理的违约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但实际情况是银行没有适当收取利息,而是过分惩罚,罚息远远超过本金,在利息的收与罚之间,潜藏着银行一直抱有的行政管理思维远远落后于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思维的巨大风险。假如将银行视作行政管理主体,收取远超过本金罚息的做法也违背行政强制法中执行罚不得超过本金的规定。

  如何将银行这匹脱了缰的野马拉回契约轨道,紧迫且重要。在国家层面,要对银行的这种霸王做法说不,及时纠正、清理银行业信用卡领域的不合法、不合理规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制银行乱作为。银行业也要开展自我规范和清理整顿,重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契约精神的行业规范;同时要转变强权霸王观念,树立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等市场经济契约观念。还有,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守约意识,积极履行契约义务,同时提高维权意识,坚决对银行违背契约精神的做法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