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已经胜利闭幕了,但是对十八大各热点、新点问题的关注还在继续,特别是对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的关注。报告中出现 “司法公信”、“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司法公开”、“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的基本保障”等六个“司法”关键引发十八大的热议。司法“三公”占有绝对的位置,司法公信力、公信建设、司法公正与公开凝聚了人们对司法的要求与期待。
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信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人权等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该目标的具体标志之一,只有做好了政法工作,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司法公信力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和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司法结果的信任程度。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实行“司法为民”、“能动司法”、“人民法官为人民”等司法理念学习和工作实践,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多数法院每一年的案件数上千件,甚至几千件,这些案件绝大部分都实现了案结事了,人民法院也在这些矛盾的顺利处理中进一步提高了公信力。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涵着信用与信任两个维度,同时还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为何强调司法为民、司法为公,这源于司法权产生根源和产生的特征。司法权也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司法审判人员也是由人大任命,这些都决定了司法权行使中的“人民性”和服务的公共性。虽然以上的种种努力让司法的公信力得到了增强与提升,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审判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影响公信力的工作环节。我们要切实除去旧的、已经不合时宜的、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的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转变司法作风,把工作的目标和重心放在公正严格司法,切实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上。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作为十八大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重要任务之一,解决公信建设,首先要了解人们对司法的需求是什么,只有满足这些需求才会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在满足这些需求的同时也必然会带来司法规则的改革和创新。笔者认为,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特别是做到公正审判、依法审判是司法公信建设的首要任务。
公正司法——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公信中之“公”乃有公开、公正、公平之意,“信”则是信任与信服,“公”是“信”的前提,“信”是“公”的一种必然结果,无公则无信。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公正的三大要素。司法公正是司法运作的目标和价值要求。公正司法建设首先要保证的是实体公正,只有人民法院公正办案、公正结案,才使人民信服、满意,为司法公正提供权威的法律引导。司法制度程序公正和形象的公正偏离了实体公正的追求就无存在价值。
笔者认为,影响司法公正主要有三大因素,一是司法规范本身的非公正性;二是司法审判员存在具体实施法律规范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差异;三是社会关系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限制了公正性结果的作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进行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审判的司法改革,其次是实行法官职业化,全力推进司法统一,再次是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司法能力。程序公开是实体公正的基本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一定程度上具有理想性,这种理想性的结果需要正当的程序进行保障,按照日本学者谷口安平的解释,程序保障,在广义上意味着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而在程序或制度上设定的种种要求和规范性作法。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一套严密且科学的诉讼程序,并确保使其能够贯彻执行,而这些都是我们最薄弱的地方,也是最难贯彻的地方。因为程序是限制权力的,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设计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的裁量,只有这些程序得到了遵守与执行才能保障实体的公正性。在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同时,还应当树立法官的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前两种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给社会最直观的印象,否则实体与程序的公正定会缺乏说服力。司法机关和人民法官要树立公正的形象,加强法官行为规范建设,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全面贯穿于司法办案中。
司法公开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其要求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各项监督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司法公开也称为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权运行的基本要求。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前提。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正,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实行网上庭审图文直播,建立案件网上、电话查询和“公众开放日”等制度,充分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性单位”的积极作用,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极大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权运行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乃是何为应当全面公开,何为有条件的公开,如何一来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二来又确保司法的独立运行。有学者认为,为实现司法公开的价值目标,发挥其社会功能,并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一方面要求司法公开的实质内容进一步扩张,另一方面亦要求司法公开在某些方面作进一步限制。而社会各监督主体则倾向于无条件、无限制的公开,而对有条件和限制性公开不够理解,当然这与现有的司法体制有关,因为对司法公开制度的建设还处于继续改进与完善的阶段。关于何种范围进行司法公开,应当是日后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重视的问题,用立法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当前要做的则是继续着力推进司法权运行的规范化,完善各项司法公开制度,杜绝剥夺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法律明确规定的知情权。完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真正做到“阳光司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司法公信力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中得以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