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选拔人才机制的不断健全,基本上确立了“凡进必考”的制度,即每招收一个人员或岗位,都必须参加考试,经相关专门考试合格后,才能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被热捧,上周举行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参考人数达到111.7万就可见一斑。各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负面新闻却使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的公平和公正性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近期,媒体曝出的湖南江华事业单位招聘“灵活面试”风波就是一例。
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一篇题为《湖南江华事业单位招聘“灵活面试”起风波》的文章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引起来广泛的关注。引起人们对该事件关注的主要是招考部门以客观题代替实际技能操作考核的“面试”方式是否合理。目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一般均采取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之所以要进行面试这个环节,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考核笔试中难以获得的信息。若将面试“笔试化”了,此种面试的科学性值得质疑。
医务工作是一个技术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招聘医院的技术人员进行面试的惯例是专业技能操作,考查临床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如此方能考查考生的动手能力。对于这种形式的面试,组织方给出了“没有出现过同类岗位面试人数太多的情况”,但是在制定招聘计划和确定招聘人数之时,面试人数就可以确定,面试的方式是能够提前公布的,组织方“人数太多”的说法显然是一种推卸责任说辞。
大陆法系公法上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叫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现代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湖南省江华县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采取“笔试化”的面试,招考组织方表示,这次用客观题代替实际技能操作考核进行面试“不算一次特殊情况”,“因为面试是形式多样,灵活多变的,没有固定的模式。每次面试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再决定”。
考生在考前会依照考试组织部门发布的公告进行相关的准备,考生进行相关准备是基于对公告的信赖,亦是对招考组织部门行为的信赖。招考组织部门在确定面试形式之时采取“笔试化”这种颠覆人们对面试理解的形式,破坏了考生对于其先前发布公告的信赖,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违背。我国虽然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与此相关的制度亦极不完善,但不表示该原则不重要。在德国,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而且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对我国而言,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对保护民众信赖的同时,民众对政府认可和赋予的信任也会不断提升。
